越南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情况报告
在纪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之际,越南日前向联合国提交了《越南作为负责任成员国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情况报告》。
在纪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之际,越南日前向联合国提交了《越南作为负责任成员国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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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报告全文:
30年前,107个国家在蒙特哥湾(牙买加)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包括海床和底土在内的所有与海洋有关的问题制定一个公正的、全球性的国际法律标准的愿望和期待。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过程历时多年,凝聚了150多个国家和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努力。迄今为止,《1982年公约》成员国已达164个。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不仅规定了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也提到了内陆国的进入海域的权利,因此,1982年《海洋法公约》受到包括内陆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接受。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1982年《公约》的内容全面涉及海洋领域,兼顾了世界各国的利益,无论发达工业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小国还是大国,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1982年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来,已成为协调海洋事务的重要法律基础,解决和处理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工具,被誉为“海洋宪法”。《1982年海洋法公约》颁布30年来,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运用,解决了许多复杂、长期存在的海洋争端,避免了潜在的冲突风险。
越南是一个沿海国家,海岸线长达3260多公里,拥有许多与海洋相关的巨大利益。
越南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积极参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进程,为落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诸多努力;始终坚持《公约》的原则和目标,同时采取切实行动落实《公约》。
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越南积极运用国际法相关规定,发展有关海洋的法律文件。基于国际海洋法的不断发展趋势,越南于1977年发表了《政府关于越南海域的宣言》,确立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这扩大了越南对海洋的权利,不仅限于捕鱼权,还包括其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凭借这一宣言,越南与肯尼亚、缅甸、古巴、也门、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塞舌尔等国被视为率先将专属经济区概念转化为习惯概念,并成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内容。
2. 越南是牙买加蒙特哥湾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越南于1982年4月30日成为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
在《公约》生效前,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就发布了关于批准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决议。决议第一点明确指出:“通过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表达了与国际社会一道建立公正法律秩序、促进海上开发与合作的决心。”
决议确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原则对其中国内水、领海拥有主权,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上述权利。
决议重申越南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领土主权争端及与东海有关的其他分歧,本着平等、谅解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尊重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沿海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和管辖权。
三、切实贯彻落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项规定,越南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为海洋管理和海洋经济活动创造法制环境,促进融入国际社会进程,加强与各国合作,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2012年6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了《越南海洋法》。《越南海洋法》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为基础,参考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
《越南海洋法》共7章55条,涉及海洋管理和使用原则;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及规定;岛屿和群岛的规定;在越南海域的活动;搜寻、营救和打捞;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海洋科学研究;发展海洋经济;海上巡逻和管理;国际海上合作。
通过颁布《越南海洋法》,越南已将其海洋法条款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协调。《越南海洋法》确认了在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和岛屿争端的政策,这进一步证明越南是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尊重并遵守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了越南致力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的决心。
此前,越南国会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越南海商法》,该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规范海上交通活动以及越南港口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此外,越南还颁布了一系列与海洋管理和使用相关的法律,例如《石油法》(1993年)、《水资源法》(1998年)、《环境保护法》(1993年)、《国家边界法》(2003年)、《渔业法》(2004年)以及其他多项法令和法令。
四、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越南一直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效管理和开展海洋经济活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越南政府始终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维护外国伙伴在经济合作、管理和开发海洋资源方面的合法利益。
越南还积极配合有关各方保护海洋环境、开展海上搜救、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防止海盗等海上犯罪活动,为全面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项规定作出贡献。
保护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问题始终受到越南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已将其纳入越南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文件,涵盖海上运输、石油天然气开采、水产养殖和海产品开发、海域管控和巡逻等各个领域。越南也是积极主动提出多项倡议的国家,旨在可持续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应对海平面上升。
越南认识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家搜救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政府总理1996年10月23日第780/TTg号决定,成立了国家搜救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在越南及其他国家邻接责任区、空中、海上及附近海域搜救遇险人员和遇险设备(飞机、船舶、油气设备等)的搜救工作。目前,越南已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并正准备与相关国家就海上搜救区域划定进行谈判。
5.越南一贯奉行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海上争端和分歧的政策,为有效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做出了许多努力,始终坚持公平原则,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具体包括:1997年8月9日与泰国签署了《海洋划界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与中国签署了《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3年6月26日与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大陆架划界协定》。
越南正在与中国谈判北部湾湾外海域划界,与印尼谈判专属经济区划界,并准备与其他周边国家谈判海上问题。
越南与周边国家谈判签署海洋划界文件的实践,体现了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项规定的创造性运用,为国际海洋划界法作出了贡献并丰富了内容。越南与泰国及中国之间划界谈判的成果,有助于确认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为起点达成公平划界方案的不可否认的趋势,以及以单一划界线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趋势。
另一方面,越南始终积极争取维护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因此,在讨论东海争端时,越南坚持要求“尊重国际法,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认为这是解决和处理岛屿争端的原则。越南已努力将此原则纳入东盟文件,包括《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2012年7月20日东盟关于东海问题的六点声明。
在越南的努力下,“根据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寻求东海争端的根本和长期解决方案”的内容已被纳入2011年10月11日签署的《越南与中国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基本原则的协议》。这表明越南不仅积极、认真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且始终自觉推动尊重和全面实施该公约的内容。
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建议,越南始终愿意与有关各方合作,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共同开发实际存在争议的海域。1992年,越南与马来西亚签署了《关于在重叠大陆架区域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协定》,该协定正在得到有效落实。目前,越南正与泰国、马来西亚就越南、泰国、马来西亚三国重叠海域合作进行谈判。
7.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履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近3年的努力(2007年至2009年),越南已完成关于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高质量报告,以科学和法律依据,按照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标准和规定,划定越南在东海扩展大陆架的范围。
2009年5月初,越南在联合国规定的时限内向联合国提交了关于划定越南北部地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报告以及与马来西亚共同提交的关于划定越南南部地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联合报告。2009年8月27日和28日,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这两份报告,并要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尽快成立专门小组委员会,审议越南的国家报告。这明确表明了越南履行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决心。
八、越南积极参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机制框架内的活动。越南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国,并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副主席。
越南全面参加每年在联合国大会举行的1982年海洋法公约成员国会议,始终为推动公约有效实施作出积极贡献;参加海底管理局会议并为发挥1982年海洋法公约作用作出积极贡献;支持加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活动,支持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司法作用;足额缴纳公约所设机构运作的年度费用。
在相关论坛上,越南始终强调:各国在使用海洋方面必须严格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全面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越南积极参与讨论并支持联合国大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关于海洋和海上捕鱼的两项决议;每年参加关于海洋问题和海洋法的非正式磋商进程。
此外,越南还参与制定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等许多涉及海洋的国际和地区法律文件,并建立了沿海通信系统,满足船舶之间、船舶与岸上之间的通信需求。港口船舶检查始终符合《关于港口国家检查的地区协议》。
除国际海事组织 (IMO) 公约外,越南还参加了许多其他 IMO 公约,包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和《1978 年附加议定书》(MARPOL 73/78)、《吨位公约》(Tonnage 69)、《统一船舶碰撞某些共同规则的国际公约》(COLREG 7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国际载重线公约》(Load Lines 66),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SUA 88)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限制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CLC 1992 - 越南于 2003 年 7 月 1 日加入,该公约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越南生效);《便利海上交通公约》(FAL);《搜寻与救助公约》(SAR 79)。
越南已在东盟合作框架内签署多项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事服务的总体协议,如:1975年5月15日《东盟遇险船舶和遇险船舶人员便利化协议》、1998年12月16日《东盟过境货物运输便利化框架协议》、1995年12月《服务贸易框架协议》(GATS)、2012年3月26日《东盟国家间运输便利化框架协议》。
越南参与涉及海洋的地区和国际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越南政府全面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的决心。
总之,30年来,1982年《海洋法公约》真正成为确定沿海国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坚实国际法律基础,也是处理包括海上争端在内的海洋问题的基础。
作为一个与海洋紧密相连的国家,越南始终走在前列,不断努力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南坚信,如果沿海国家充分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类不仅可以避免海上紧张局势和冲突,而且可以更好地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
越南国家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严格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标、原则和规定,同时要求和呼吁其他国家也遵守这一义务。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