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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生产、组装国防部管理的机动车辆,确保四项原则

清州 DNUM_CGZBAZCACE 16:02

国防部发布第67/2024/TT-BQP号通函,规定了对国防部管理的进口、生产和组装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认证的顺序和程序,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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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的制造和组装均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造 - 插图

第67/2024/TT-BQP号通函要求,机动车的进口、生产和组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机动车标牌是根据国防部批准的计划、项目、计划和任务进口、生产和装配的。

2.进口、生产、组装的机动车辆品牌,其基本技术、作战配置和性能由总参谋长批准。

3.生产、组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认可的文件制造,确保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机动车生产、装配企业对每辆车进行出厂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出厂合格证》,对出厂机动车的质量负责。

进口或国产组装机动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认证程序

第67/2024/TT-BQP号通函具体规定了进口或国内生产组装机动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认证程序。

因此,国防部指定的直接购买单位或制造、组装设施或订购单位应准备01套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认证的文件,并直接提交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军事邮政)或在电子环境中发送给机动车辆管理局-运输/后勤总局-工程。

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质量证书申请:

a- 进口机动车辆,包括:

国防部指定直接采购单位的正式函件,要求按规定出具技术安全及环境保护质量合格证明;

国防部长下达采购任务给该单位的决定副本;

总参谋长批准进口车辆基本技术和作战特性的决定副本;

国防用途进口货物证明书;

车辆进口商认证的进口文件副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显示车辆底盘号、发动机号、制造年份的相关文件);

车辆规格表复印件;

境外汽车生产、装配企业对每一辆车出具的工厂质量检验证明或同等价值的其他文件;

b- 捐赠、赠予或援助的机动车辆,包括:

按照规定接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证书颁发申请的单位的官方发件;

主管部门关于赠与、捐赠、提供援助的决定复印件及车辆基本技术和战术特征的有关文件;

c-制造和组装的机动车辆,包括:

生产、装配单位或订货单位按规定要求出具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合格证书的公函;

总参谋长批准该车辆基本战斗和技术特点的决定副本;

国防部长批准项目、方案、计划、任务的决定或其他相关文件副本(如有);

制造、装配工厂按规定出具的工厂质量检验证明。

进口和国产组装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境保护质量合格证书颁发权限和程序:

a-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摩托车运输部/后勤总局技术部主任应检查进口或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并颁发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证书;

档案无效的,摩托车-运输局/后勤总局-工程局应在0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防部指定的直接购买单位或生产、组装设施或订单进行补充;

b-建立进口和国产组装机动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检验委员会。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检查委员会由摩托车运输部/物流总局技术部主任设立;

机动车辆配置、试验和性能技术及作战性能评估委员会经总参谋长批准,通过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录在案;

如果机动车辆的技术参数符合要求,检验委员会应向机动车辆运输部/后勤总局技术部主任提交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证书;

机动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检验委员会应当通知国防部指定单位直接采购或者生产、装配单位、订货单位修复、补正,修复、补正时间不计入《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质量合格证书》签发时间;

c-在下列情况下,无需成立委员会,即可颁发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证书:

已取得《安全技术质量合格证书》的进口机动车辆,其品牌、配置、基本技术条件与进口机动车辆相同;

(一)与取得《安全技术质量和环境保护质量合格证书》的品牌、型号、基本技术条件和生产组装设备相同的机动车;

d-进口或国产组装机动车辆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质量证书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1份由交通运输部/后勤总局机动车辆管理局保存,2份送交国防部指定的直接进口单位或生产、组装单位或订货单位。

据bao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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