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报业没有义务向乂安市场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电文内容如下:“乂安报》2012年12月10日第9246期、2012年12月11日第9247期、2012年12月12日第9248期刊登了《市场管理人员队伍的廉洁问题》一文,其中写道:第一部分:拦车“定规矩”、第二部分:在车站“吃钱”……
义安省市场管理厅于2012年12月10日收到该报纸内容后,成立了检查组,前往市场管理厅第五、第六组对该报纸内容进行检查。2012年12月12日,市场管理厅厅长下达决定,暂停上述两个组工作组继续核实、澄清违法行为的工作。
为审查和明确每个违反工贸部2009年8月26日第26/2009/TT-BCT号通知《市场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控制和处理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角色和责任,以及违反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道德品质的行为提供依据。
义安省市场管理部门恳请义安报社总编辑提供便利,并提供该报记者所记录的证据,例如:汽车追逐的画面、从顾客那里收钱的画面、检查货物发票的过程、以及该报所提到的一些市场管理人员在检查和控制货物运输车辆时的手势和言语。
2012年12月18日,乂安报社向乂安省市场管理部门发出第602号公函CV/BNA,公函内容明确指出:“乂安报社感谢乂安省市场管理部门接收、处理并回复本报刊登的信息。
…乂安报社保证其刊登的信息真实无误,并对其刊登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新闻法》第七条规定:“……新闻媒体有权根据自身来源提供信息,并对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信息对信息提供者有害,新闻媒体有权利和义务不披露信息提供者的姓名,除非省级或同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为侦查和审判严重犯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要求。”根据《新闻职业道德条例》(由越南记者协会颁布)和国际《记者职业行为准则》,保护信息来源是记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标准之一。
因此,在本案中,义安报社没有义务向义安市场管理部门提供其收集的有关市场管理团队违规行为的信息。
就专业活动而言,新闻媒体有权依法调查、收集自身信息来源,并对其负责。为了确保真实性,新闻媒体必须独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旨在通过在报刊上发布来提供信息并引导舆论。新闻媒体进行调查并非为了向调查机构提供信息,因为调查机构拥有开展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手段以及充足的条件和资质。双方的调查目的也有所不同。当局调查是为了发现违法行为并查明犯罪事实。对于新闻媒体而言,调查事件或事项是为了在报刊上发布,及时发出警告、纠正错误并引导舆论——这是新闻媒体的职能。
乂安报社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