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报回应文明公司关于“汽车导致死亡事故”信息的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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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2012年4月13日,《义安报》第6版“生活与法律”栏目刊登了一篇题为《汽车导致致命事故》的文章,报道了万明有限公司的汽车与河静省奇英县奇禄乡阮氏顺女士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该报道于2012年4月18日刊登后,《义安报》收到了万明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其更正该报道。

据万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发给乂安报社的92/KN-CTVM号文件,该公司董事阮谭文先生表示:乂安报社的上述新闻报道不实,问题性质错误,对万明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了不良后果。

万明公司还表示,根据宜禄县警方的调查结果和现场勘查结果,事故责任完全在受害人阮氏顺女士身上。

当时,万明公司的卧铺大巴没有加客,在正确的车道上行驶,保持正确的速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至于受害人,阮氏顺女士在过马路前,正站在停在街对面的一辆集装箱卡车的车门外与司机商量事情,然后匆忙地从万明公司的大巴前穿过马路,没有看一眼也没有注意,结果被大巴迎面撞上。

万明有限公司称:“事故责任完全在陈女士身上,因此在2012年4月12日发生的事件中,万明公司无需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如物质和精神赔偿),而仅提供精神支持;车辆驾驶员也未受到法律追究。”

为响应万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闻法提出的诉求,乂安报社派出记者配合乂禄县公安局侦查组对乂安报社刊登的内容及万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根据乂禄县公安局的调查和尸检报告:万明股份有限公司轿车与阮氏顺女士(被害人是阮氏顺,而不是万明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17日发给乂安报社的第92号文件中所述的阮氏顺)之间的车祸发生在2012年4月12日凌晨3点55分,地点位于1A国道437公里处,途经乂禄县乂安乡前风村。当时,由武德平(居住于琼吕县纸桥镇)驾驶的38N-3480号牌照的万明客车正从河内前往荣市,在行驶至上述道路时与阮氏顺女士相撞,导致其当场死亡。

直接负责案件的宜禄县公安局侦查队侦查员阮春平中校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事故,但由于案件仍在调查中,事故原因尚无法确定。但是,如果从《道路交通法》的角度来分析,万明公司违反了多项有关车速的规定。具体而言,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2条第1款关于车速和车距的规定,其中规定:“专用摩托车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在道路上必须遵守车速规定,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具体而言,在本案中,交通运输部2009年7月17日颁布的第13/2009/TT-BGTVT号通函第5条规定,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驾驶员在遇到“道路上有危险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的情况时,必须将车速降至最高允许速度以下,直至不危险(可以安全停车)。在这种情况下,“危险障碍物是路人,如果驾驶员正确控制,则必须减速或停车”。考虑到这种情况,根据驾驶员武德平在调查机构的证词,当他看到该女子时,“我与女子之间的距离为7-8米”,他有足够的条件和时间减速,但不幸的是,驾驶员未能这样做,导致了上述不幸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司机还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8条第23款,该款严格禁止“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参加道路交通的人、车辆的行为”。

目前,由于案件仍在调查中,万明公司是否应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尚不确定。至于受害人顺女士,目前尚不清楚她是否有过错。至于司机武德平,由于案件尚无定论,他尚未受到法律追究,但目前他的驾照和车辆证件已被宜禄县警察局没收——阮春平中校补充道。

关于万明公司称义安报报道“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品牌和经营活动”一事,该公司表示,首先,义安报4月13日报道的新闻只是该栏目新闻系列中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报道。生活与法律”。信息来源由省警察信息中心整理,并每日提供给报社。记者未作进一步评论。报社仅公布了涉事当事人、事故原因及遇难者信息,供读者了解,目前案件尚未结案,因此,万明旅游公司声称义安报刊登了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的信息,此说法毫无根据。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企业的信誉和品牌不仅要体现在客户服务质量上,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规定。对此,据很多人反映,就在位于荣市李常杰路101号的公司总部,万明公司的客车违规停车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阻碍了车辆的通行。特别是在傍晚或晚上10-11点等高峰时段,由于来回班次较多,乘客上下车十分混乱。交通部部长阮红旗表示,经常在没有停车场的地方接送乘客“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根据规定,所有车辆在行驶前都必须经过车站”。此前,关于汽车运输业务经营条件的第91/2009/ND-CP号法令也规定,申请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必须“根据经营计划安排足够的场地,并确保秩序、交通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事实上,万明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确实有一份在朱玉光先生家(义光乡-义禄县)租用停车场的土地租赁合同,但公司的车辆通常不停放在该地点,而是停放在公司位于李常杰路101号(荣市)的总部。同时,交通监察局局长陈忠成表示:“过去,该局监察人员多次对万明有限公司的停车和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多次处以罚款。最近一次是在下午2点30分。” 2012年4月1日,稽查队对停放在公司总部前的37B-00369号牌客车司机阮清原处以罚款,理由是:在错误的地方接载乘客。

以上是义安报社就万明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4月17日第92/KN-CTVM号文件内容的回应。在此,本报就“汽车导致人员死亡事故”一文中的一些不实信息向读者进行更正并致歉。具体内容如下: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3点55分,而非下午1点40分;肇事者为司机武德平而非武德明;遇难者为阮氏顺女士而非阮氏顺本人。

义安报社衷心感谢本公司对义安报社所提供信息的反馈。义安报社希望未来能继续得到本公司的关注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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