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仍然模糊

May 9, 2012 17:54

(Baonghean)——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R)已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政府还颁布了第99/2011/ND-CP号法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指导,但许多消费者仍然对自己的权益知之甚少。许多消费者由于缺乏信息、害怕浪费时间、害怕败诉等原因而承担风险……这导致组织、个人、企业和生产单位继续向市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Baonghean)——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R)已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政府还颁布了第99/2011/ND-CP号法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指导,但许多消费者仍然对自己的权益知之甚少。许多消费者由于缺乏信息、害怕浪费时间、害怕败诉等原因而承担风险……这导致组织、个人、企业和生产单位继续向市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中有一些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提起诉讼,即使败诉,也不用缴纳诉讼费用,有权提起诉讼,并且3天后主管机关必须受理审理;法律还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但长期以来,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是回避纠纷,认为商品价值不大,投诉又费时费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很少要求卖家提供发票、提供产品标签、关注产地,购买过期、假冒、仿冒产品时,往往“啧啧”一声就放手了……阮阮成忠是省邮政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情人节那天,他在荣市虎东茂街的一家商店给女朋友买了一盒巧克力糖,等他回来查看保质期时,已经过了2个月。

但他想,如果退货,对方可能就没收到货,而且也没有发票证明货源,所以这24万越南盾的糖果盒只能扔进垃圾桶。或者像越南花美幼儿园老师阮氏梅女士一样,去年她在一家商店买了一辆摩托车,他们要求延期几天开具发票,但当她想登记摩托车并再次索要发票时,销售人员却说他们不知道。梅女士不得不又跑了几次才拿到发票……


乂安省标准计量质量厅厅长兼乂安省标准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副主席阮越雄表示:“自《消费者保护法》生效以来,尽管有关部门加大了宣传力度,但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该法,因此在使用劣质产品和服务时,他们不知道该向谁‘投诉’。”乂安省消费者保护协会成立于2007年,由工贸厅管理,但由于缺乏资金,其工作成效不高。

2010年,该协会向义安省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指导委员会申请了为期5年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宣传国家标准、产品质量计量等领域的法律文件。协会活动的目的是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规制造商、企业和服务的声誉。为此,协会参加了省级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产品质量检查,以了解省内企业和个人遵守贸易、计量、质量和商品标签相关法律的情况。


据义安省标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统计,2008年至2010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仍有所增多,但2011年至今,没有消费者直接向协会寻求帮助,只有少数消费者通过电话反映,寻求协会的建议解决。近日,一位消费者在荣市购买汽油时,怀疑该企业销售的汽油质量低劣且数量不足。协会配合市场管理厅、科技督察厅、标准计量质量厅对该加油站进行了检查。


然而,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首先要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如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要大胆地直接或通过主管部门和大众媒体进行抗争,迫使制造商和服务商停止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倾听权、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法律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投诉权、消费知识咨询权。此外,消费者发现不安全产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举报。


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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