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楼维护监管不足”
目前,公寓楼维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这样的规定:“如果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决定维护公寓楼的公共财产,必须得到管理委员会100%成员的同意,除非有成员因不可抗力而缺席。”
建设部刚刚就公共财产维护规定不合理的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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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涌现出许多高层公寓楼。图片:Thanh Cuong。 |
根据胡志明市选民的请愿书,现行的公寓楼维护法规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这样的规定:“如果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决定维护公寓楼的共同财产,必须得到管理委员会 100% 成员的同意,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成员缺席。”
这一规定给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在维护公共财产方面的运作带来了困难,因为只要有一名成员不同意,就无法实施,而公寓楼内绝大多数居民都同意维护。
选民建议建设部考虑适当修改上述规定,为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创造有利条件。
在上述回复选民的文件中,建设部表示,根据《住房法》,“公寓楼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寓楼会议每年批准的维修计划,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用于正确用途和需要维修的项目。用于共同财产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有财务发票,并按照财政法的规定进行支付和结算,并向公寓楼会议报告。公寓楼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依法处理,并必须赔偿损失。”
基于上述要求,该部规定,对多业主公寓楼的共同财产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必须得到管理委员会100%成员的同意,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该规定是为了确保高度共识和一致,并加强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寓楼会议批准的决定时的作用和责任。
在上述规定出台前,建设部还多次组织研讨会、听取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其中就公寓楼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表决比例的规定进行了探讨。大多数意见都赞同这一表决比例规定。
通过监督《住房法》的实施,上述规章制度得到了众多投资者和大量公寓楼居民的认同和支持。如果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根据上述规定达成一致,且超过50%的已接收公寓业主代表要求公寓楼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则可以召开特别公寓楼会议。
不过,建设部表示,针对胡志明市选民要求考虑修改《公寓楼管理和使用条例》(第02条)部分内容的意见,该部将予以注意,总结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考虑修改。
据 Bao Anh/vneconomy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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