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拘留卫生部食品安全司司长及多名被告人
公安部将此案扩大调查范围,对卫生部食品安全局局长陈越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扩大调查卫生部食品安全局及河内市及全国其他省市相关企业发生的“行贿、收受贿赂”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文件和颁发证书过程中存在“行贿”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根据收集到的文件和证据,公安部侦查警察署于8月28日对被告人发出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暂予羁押的逮捕令、对10名被告人发出禁止离开住所的命令以及对15个地点的住所和工作场所发出搜查令,具体包括:
因涉嫌《越南刑法》第354条第4款“受贿”罪,被起诉并暂时羁押的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司司长陈越娥、卫生部食品中毒监测和信息交流司副司长陈氏秋柳、卫生部食品安全司标准管理和检测司专家阮氏海河。

以刑法第354条第4款规定的“受贿罪”起诉被告人冯氏水河(Phung Thi Thuy Ha),以卫生部食品安全司食品中毒监测和信息交流司专家;以刑法第354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起诉卫生部食品安全司食品产品管理司专家阮氏越河(Nguyen Thi Viet Ha),以卫生部食品安全司食品产品管理司专家陈氏琉(Tran Thi Luu),以卫生部食品安全司食品产品管理司专家。
对被告人杜氏江,1994年出生,住义安省大同乡5A区,犯刑法第364条第4款规定的“行贿”罪;对被告人阮清渊,1992年出生,住河内市哈蒙乡9村,犯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罪,提起公诉,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的预防性措施。
起诉被告人郭氏茶美(Quach Thi Tra My),1992年出生,居住于河内市河东坊清平路1号商业大厦12A07室,犯有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的“行贿罪”;陈氏琼庄(Tran Thi Quynh Trang),1992年出生,居住于河内市越兴坊华林街139/69巷6A号,犯有刑法第364条第4款规定的“行贿罪”(因另案羁押于公安部T16看守所)等,不采取预防措施。
警方已对食品安全局、卫生部和地方政府的被告住所和工作场所等 15 个地点发出了搜查令。
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作出核准上述诉讼决定的决定。公安部侦查警察署依法采取了诉讼措施。
目前,公安部侦查警察署正对该案展开扩大调查,查明相关人员全部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