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en先生在ACB银行拥有“隐形”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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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下午,一审对阮德建及其同伙继续进行讯问,明确其“故意违反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Các bị cáo trong phiên xử chiều 22/5.
5月22日下午,各被告人接受庭审。

故意违反,造成数千亿越南盾的损失

关于被告人的故意犯罪,检察机关查明,为执行ACB银行常务董事会(包括陈春嘉先生、黎武祺先生、范忠仓先生、郑金光先生、李春海先生)和阮德坚先生于2010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委托个人在信贷机构存入越南盾和美元的政策,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9月5日,李春海先生(ACB银行总经理)指示并授权总会计师阮文和先生将近7190亿越南盾委托给19名ACB银行员工在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和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存入储蓄。

信托资金全部被黄氏玄如诈骗挪用。

因此,被告同意并颁布政策授权 ACB 银行员工将钱存入越南工商银行 (Viettinbank) 的行为违反了 2010 年《信贷机构法》第 106 条的规定,并导致 ACB 银行损失近 7190 亿越南盾。

本案中,李春海作为ACB银行董事会常务董事、总经理,提出并参与统一政策,委托员工在信贷机构存款,此举违法;直接指挥并实施委托员工在Viettinbank银行存款,造成近7190亿越南盾的损失。

李春海还参与同意提出违反法律规定在股市购买股票的政策,导致ACB银行损失近6880亿越南盾。

至于阮德建,该被告人虽然没有参加 ACB 银行董事会,但他被 ACB 银行董事会任命为 ACB 银行创始委员会副主席,并被允许参加 ACB 银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并发表意见。

因此,尽管阮德建没有担任国家银行批准的职务,但凭借上述职务以及作为持有 9.03% 注册资本的股东集团代表,阮德建有权指导和控制 ACB 银行的所有行政和运营活动。

检察院的这一声明明确了 Kien 先生在 ACB 银行的权力,尽管他并不担任最高职位。

任职期间,阮德坚与ACB银行常务董事会达成一致,提出委托个人将资金非法存入信贷机构的政策,造成损失超过7190亿越南盾。

此外,作为ACB银行投资委员会主席,Kien先生直接指导实施在股票市场非法购买ACB银行股票的政策,导致ACB银行损失超过6880亿越南盾。

检察机关认定,阮德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65条规定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Kien先生拥有“隐形”的力量

下午开庭时,被告人阮德建、黎武祺、郑金光、范忠仓、黄光俊被隔离在法庭之外,以便审判小组对被告人李春海进行讯问。

被告人李春海在回答陪审团提问时表示,允许存款委托政策是2010年3月由ACB银行董事会批准的。当时,ACB银行董事会共有11名成员,包括陈春嘉、黎武祺、范忠仓以及被告人李春海本人。

“我虽然是总经理,但是我是董事会的委员。”被告人海某说。

Bị cáo Trịnh Kim Quang:

据该人士透露,ACB 银行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陈春嘉先生负责召集。2010年3月22日,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 ACB 银行如何应对市场波动。

会议的总体精神是就如何在经济衰退期间克服困难达成共识。会议并未关注业务效率和增长。董事会成员主要就如何确保ACB银行的偿付能力并避免陷入流动性减少的状态发表了意见。

法庭结束对被告人李春海的讯问后,人民检察院代表要求被告人澄清:“让员工委托存款是否违反《信贷机构法》?”李春海回答说:“当时虽然有《信贷机构法》,但没有指导性文件。因此,委托存款仍适用国家银行的旧文件。”

被告人李春海否认指示员工以高于最高利率的利率存款,并表示指示者是 ACB 银行总会计师阮文和先生。被告人李春海还表示,委托 ACB 银行员工存款的政策大约发生在 2010 年 3 月左右。

轮到被告人黎武祺答辩时,陪审团要求他说明是谁提议将高息存款委托给他。但他表示记不清了。被告人黎武祺称,阮德建虽然没有加入ACB银行董事会,但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如果阮德建先生和董事会成员不同意,他们就不可能提议或指示员工以高息存款。

被告人郑金光(ACB银行董事会副主席)在回答人民法院的质询时表示,在ACB银行,创始人董事会主席陈梦雄先生和创始人董事会副主席阮德建先生是两个最有权力的人。

关于 Kien 先生的角色,被告人 Quang 承认,在 ACB 银行,Nguyen Duc Kien 拥有“看不见的”权力,并表示提出存款的人是 Ly Xuan Hai,该被告不知道 Vietinbank 的存款。

被告人张光进一步谈到这一点时表示,存款超过上限(当时超过 14%)不是 ACB 银行的错,而是动员者(越南工商银行)的错。

休庭后,合议庭对被告人黄光俊(Huynh Quang Tuan)进行了质询。被告人黄光俊称,ACB银行有一个“惯例”,除了正式成员外,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也经常邀请嘉宾。在2010年3月22日的会议上,黄光俊表示自己还不是董事会成员,但以嘉宾身份出席了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如果被问到,嘉宾可以发表意见。

回忆起这次会议,被告人 Tuan 说,会议内容很多,当时被告人 Tuan 是负责北部地区的副总经理。

对于董事会决议,被告人称,直到案件启动才知道有这样一份“决议”。

陪审团对被告人范忠仓进行了讯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先生”案的第二份起诉书,ACB银行原副董事长范忠刚(1954年生,隆安省人)是另外两名共犯之一。范忠刚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起诉。

范忠仓先生的行为与 ACB 银行将存款委托给越南工商银行有关,造成超过 7180 亿越南盾的损失。

被告人苍某供述其于2010年3月22日参加了董事会例会,会议包括创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了如何处理银行里剩余的钱(因存钱的人多,企业遇到困难没有借到钱)。

据被告人苍某称,李春海是提出将钱存入其他银行以避免损失的人,因为ACB银行也有一些其他银行的员工在存钱。当时董事会有两个担忧:员工会卷款潜逃,以及法律层面的担忧: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当时,李春海表示已经商量过,没有问题,创始理事会同意了李春海的倡议。

被告苍在回应法官小组关于基恩先生在发布该决议中所扮演的角色时表示,如果基恩先生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将不会通过。被告苍强调:“创始理事会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庭上,被告人苍某供述:2010年12月31日,其向其他银行提交了辞职报告,后获批准,但仍保留在ACB银行信贷委员会任职。

关于将存款委托给员工,被告人苍某称:“被告人辞职后,由于其不再担任董事会成员,因此不允许报告。” 被告人苍某还表示,不存在报告要求,且其不知道ACB银行是否还进行存款委托。

对于2010年3月22日参与签署决议文件一事,被告人苍某称当时没有错误,但新《信用机构法》实施后,被告人苍某称“不知道还有没有错误了”。

如果该决议的执行与《信贷机构法》相抵触,被告人苍某仍坚称自己不负任何责任。

陪审团将被告分开并继续询问基恩先生。

谈到创始委员会的作用,基恩表示,创始委员会是董事会在运营 ACB 银行方面的咨询机构。

关于2010年10月23日举行的董事会例会,李建表示,这是一次会议,并邀请创始董事会成员陈梦雄先生和阮德建先生出席。例会期间,双方讨论了ACB银行发展规划的诸多内容。李春海在会上提议将资金委托给员工存入其他银行。

会议上,没有成员进行讨论,陈春嘉先生要求成员发表意见。被告人Kien没有被要求发表意见,但Kien表示:“如果我发表意见,我会同意这个提议。”

对于调查机关关于陈梦雄先生降低利率建议的文件,被告人Kien不同意。Kien再次申明,虽然没有征求他的意见,但如果征求他的意见,他仍然会同意。

关于董事会决议,Kien明确表示董事会同意批准这笔存款。当时,ACB银行首席会计师Hoa先生负责执行该决议。

关于Kien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Kien表示,他在ACB银行没有任何职务,无法影响该决议。Kien还否认ACB银行向其他银行汇款。

对于其他人的言论,基恩表示不会发表评论,他们将对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他们都是长期员工,有些人我非常尊重,有些人是经过培训成为经理的员工,”基恩说。

下午5点10分,法庭休庭。审判将于明天继续。

据VTC新闻/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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