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Duong Chi Dung 希望减刑
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志勇在最后陈述中否认“贪污”指控,希望减刑,以便活下去,等待洗清冤屈的那一天。杨志勇谈及革命家风,特别是父母和岳父母,表示自己非常真诚,深感悔悟,并将鼓励家人克服困难。他向党、国家和人民表示感谢和歉意。
以下是4月24日的庭审过程:
上午8时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越南铁路公司“贪污”、“故意违法”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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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志勇在法庭上。图片来源:越通社 |
机制错误?
被告人陈海山的辩护律师阮廷雄表示,在审查了相关文件、记录、法庭质询以及人民检察院代表的结论后,律师认为,记录中的评论各有各的看法,没有看到客观的一面来评价和证明“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没有明确“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166万美元是购买浮动码头所花费的900万美元的一部分,是“故意不法行为”所得的财产,不可能是其他犯罪(“挪用公款”)的结果。
关于被告人陈海山,律师表示,166万美元的分割,即便存在,也属于“故意侵权”牟取暴利。针对被告人陈海山的这一行为,律师请求审查其侵权程度,仅凭购买浮动船坞相关记录和报告上的“首字母签名”即可判断……律师还请求审查本案的损害程度,因为上述金额存在重叠,且未将83米浮动船坞的剩余价值计算在内。在为陈海山辩护时,律师表示,有必要考虑被告的减轻处罚情节,因为犯罪发生在缺乏严格法律文件、机制松散、审批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此外,当时修船厂的需求非常高,促使被告人积极推进相关项目。
被告人陈友昭的辩护律师同意关于行为、犯罪程度以及犯罪时主观意识的认定。关于被告人陈友昭,辩护律师表示,陈友昭在越南线铁路公司接任前任职务时,对工作并不十分了解。陈友昭不得不执行越南线铁路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被告人陈友昭在本案中扮演被动角色,听从领导的指挥。陈友昭的“故意伤害罪”完全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
律师还表示,关于“贪污罪”的指控,赵某所扮演的角色非常模糊和被动。通过笔录和讯问,将“贪污罪”的指控套用在本案被告人群体身上,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赵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才承认收受的钱财是“回扣”。陈海山的证词也不足以构成对陈友照定罪的法律证据。律师还建议在一审判决中撤销“贪污罪”的指控,重新侦查……关于被告人赵某,律师表示,其减刑情节众多,但一审法院并未提及。律师表示,“故意侵害罪”有减轻处罚的依据,建议考虑民事赔偿额度,并建议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贪污罪”的指控。
上午8:45:被告人梅文康的辩护律师开始辩论,指出被告人没有接到浮动船坞购买的指示,只是作为成员参加了浮动船坞勘察小组,主要任务是翻译,并未影响勘察报告的内容。在越南国家航运公司领导层签署浮动船坞购买合同之前,康被调任至其他职位。被告人草签勘察报告并非为了购买浮动船坞而“倾尽所有”,事实上,该报告对浮动船坞购买的裁定没有任何价值。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梅文康的判决内容错误且缺乏依据……辩护律师请求法院考虑对身为立功人员的被告人康从轻处罚,同时指出,对被告人康适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是错误的,因为这已经是定罪情节,应当予以排除。
上午9:30:被告人黎文阳的辩护律师陈述意见,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接受上诉,要求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和赔偿。辩护律师辩称,黎文阳只是在准备勘察报告的过程中参与了评估,才构成“故意不法行为”罪。辩护律师辩称,实际上,越南国家航运公司在成立勘察组之前就决定购买83米长的浮动船坞,既没有等待勘察报告,也不需要检查员黎文阳的报告。这份报告只是一种形式。杨志勇和梅文福都没有看过黎文阳的评估报告。辩护律师辩称,黎文阳本人没有从中获利的意图,只是一场有预谋的“阴谋”的受害者。
律师表示,黎文东只是按照上级(注册部门)的要求履行职责。作为评估师,黎文东与陈海山讨论评估结果属于正常现象。评估报告是否正确,需要确定该浮动船坞是否为船舶。黎文东给出的评估结果基于客观判断,而非故意为之。黎文东的评估报告也仅提及了要求评估的问题。尽管律师也认为黎文东存在错误,但黎文东表示,黎文东“不负责任”,并非“故意犯错”。黎文东的赔偿金额(如有)仅与购买83米浮动船坞时的价格差额有关,因此律师建议降低赔偿金额。
上午10点:原海关官员黄友德、黎玉进、黎文龙三名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被告仅提出减刑上诉,律师仅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辩论。律师表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故意违法”的意见是错误的。律师援引了国际和越南海关程序相关法律文件,辩称被告并未违法。被告黄友德在申请检查所有货物(浮动船坞)时,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律师还表示,与浮动船坞海关作业相关的文件齐全。
在货物归类方面,海关官员也做得对。律师表示,根据多位专家的意见和专业文件,浮动船坞并非船舶,而只是船舶修理厂。因此,在货物清关评估时,必须按照浮动船坞的标准,将83M评估为浮动船坞,而不是船舶。浮动船坞并不在禁止进口货物清单上。
律师辩称,被告人黎玉进正确、完整地计算了进口货物的税率,货物价值超过220亿越南盾。因此,对被告人黎玉进的起诉是错误的。被告人黎文龙已根据海关申报单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清楚地标明了货物的种类、名称、产地等。因此,律师请求减轻刑事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赔偿,律师表示,被告并未参与“挪用公款”犯罪,与“挪用公款”行为相关的金额应当扣除。其他损害是否因通关而产生也需要明确。银行支付购买浮动船坞的款项时,无需通关文件,因此与海关无关。被告在清关浮动船坞时没有个人动机或目的。民事原告(越南国家航运公司)并未提出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并未具体化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中对海关被告的赔偿包含许多无关内容……因此,律师表示,对被告——原海关官员——的赔偿不恰当。
为了给被告人提供更多减轻罪责的情节,律师清晰地陈述了被告人的背景、他们的奋斗历程和贡献,并展现了他们的良好品格。此外,被告人均为前海关官员,家庭状况艰难,而被告人Trien和Lung则身患疾病。
阮文战律师继续为这群被告辩护,他表示并非所有认罪的被告都是有罪的,更何况他们也不知道这些指控。针对上述三名被告的指控,阮文战律师表示,一审判决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指控。他继续表示,海关将“83M”号归类为浮船坞而非船舶,完全符合国际法,符合越南参与的国际公约;清关手续符合海关程序,符合海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正确的。此外,被告的记录和陈述也表明,这些被告并不认识或见过在越南航运公司工作的被告,因此他们不可能像一审判决所说的那样,是被告在越南航运公司工作的“积极共犯”。
Duong Chi Dung - Mai Van Phuc“无法忍受彼此”
14:00:法庭传唤被告人杨志勇出庭陈述意见。杨志勇完全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但补充称,他并未像陈海山所说的那样指挥“购买浮动船坞”。
面对问责,梅文福(Mai Van Phuc)提出了“挪用公款”的指控,称被告人陈海山(Tran Hai Son)的证词完全不实且虚假。被告人邓(Dung)也否认了孙(Son)关于邓指示将款项分配给梅文福(Mai Van Phuc)的证词。梅文福表示,购买浮动船坞的谈判始于2006年底,当时他尚未在越南线公司(Vinalines)就职。在通过AP公司购买浮动船坞的政策之后,他只见过吴云晓(Goh Hoon Seow)一次。也就是说,挪用公款和不法行为发生在他担任越南线公司总经理之前。除了想为越南线公司谋福利之外,他没有其他不法行为的动机,而且他与被告人邓“不和”,因此他不能参与不法行为。
被告人陈友昭请求法官小组联系项目实施时间,因为越南国家航运公司(Vinalines)已向政府报告并获得批准进行船舶修理厂建设招标。当时,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签署付款文件,被告表示,签署文件是出于越南国家航运公司(Vinalines)的规定,是其本人的失误。关于“挪用公款”罪名,被告继续坚称自己无罪。
被告人梅文康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时表示,一审判决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提供定罪的具体证据,没有说明犯罪动机,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充分条件。被告人黎文阳补充称,技术鉴定报告正确反映了技术情况,只是修改了勘察组的报告。被告人陈海山没有进一步的评论。被告人黄友德表示,自己没有犯“故意侵害”罪。被告人崔恩和龙没有补充任何内容。
14:35:人民检察院代表开始庭审辩论。人民检察院代表再次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庭审结论中已经非常明确地陈述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归责和定罪。关于律师提出的“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要求推翻该罪名,因为该罪名需要外国合伙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资金转移是真实的,违法行为也是真实的。关于“故意违法”罪,存在多种观点需要考虑。但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赔偿数额的评估在一个不变的数额(超过3660亿越南盾)之内。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也不需要民事原告提出赔偿请求。
关于银行的拨付程序是否正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能靠银行自行评估,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笔款项的划拨,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违反了《商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评估,虽然律师此前表示尚未进行全面评估,但人民检察院认为,评估结论中指出,损害赔偿是根据扣除剩余实际金额后评估的。如果计算出损害赔偿总额超过5000亿越南盾,扣除剩余金额(如浮动船坞价值370亿越南盾)后,还剩下3660多亿越南盾……
关于83M号船是浮船坞还是船舶的认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多项法律文书(《海商法》第十一条、83M号船的记录、买卖合同等),认为83M号船的经营管理应当理解为远洋船舶。因此,人民检察院代表认定该犯罪行为与经营远洋船舶的行为相同。关于83M号船的“认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仅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定83M号船为浮船坞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并综合运用其他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越南国家铁路公司(Vinalines)是一家100%国有企业,资金来自人民。本案损失的资金是国家资金,因此合同执行和组织招标过程必须符合国有资本管理规定。总之,人民检察院维持对被告人起诉的意见。
15:00':杨志勇律师吴玉水与人民检察院代表进行辩论,要求澄清166万美元是否是越南国家铁路公司的财产,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谁指示将钱转到陈海山妹妹公司的账户;谁同意了166万美元;如何评价吴云晓的“证词”。人民检察院代表对此表示,从法律上讲,越南国家铁路公司的所有财产责任都属于杨志勇。根据调查文件以及吴云晓的证词,这166万美元是从越南国家铁路公司的900多万美元中扣除的。这900多万美元是从以越南国家铁路公司的财产作抵押的银行贷款中扣除的。人民检察院表示,调查显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采取了封闭式方式,没有其他人参与检举,被告人本人也未供认。这一特点使得难以确定是谁指挥和参与了犯罪行为。被告人阮勇和阮福均不承认犯罪行为。调查过程客观地评估了孙某的证词及其他证据……侦查机关认为孙某的证词证据充分。
关于吴云晓的“誓言”,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这份文件表明吴云晓此前就认识杨志勇。文件还表明,吴云晓承认越南国家铁路公司在与AP公司洽谈之前曾进行过勘察。由于AP公司作为中间商的参与,这笔款项又产生了400多万美元的差额。据称,这166万美元是用于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尽管销售合同中并未提及这笔款项。
杨志勇(Duong Chi Dung)的陈廷进(Tran Dinh Trien)律师继续要求浮动船坞所有者(一家俄罗斯公司)提供证据,因为调查尚未明确显示其他众多主体在向陈海山(Tran Hai Son)转移166万美元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律师建议辩论:关于杨志勇和陈福(Phuc)指示“不惜一切代价”购买浮动船坞的证据;关于勘测团队与浮动船坞所有者合作并事先了解价格的证据;关于吴(Goh)在交易中要求杨志勇购买浮动船坞的证据……被告梅文福(Mai Van Phuc)的律师还要求澄清是谁通过谈判获得了166万美元,以及为什么这笔钱被转移到陈海山的姊妹公司。梅文康(Mai Van Khang)的律师要求人民检察院澄清一些案件卷宗中未包含的文件,例如浮动船坞的独立评估报告。这或许能澄清被告的参与程度……被告团的律师(原海关官员)表示,人民检察院代表尚未明确关于83米浮动码头归属问题的观点。被告人Dung的妻子坚持要求扣押资产。相反,被告人Phuc的妻子表示,她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拯救”丈夫。
16:25:人民检察院代表继续辩论。关于两名被告人阮勇(Dung)和阮福(Phuc)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他们不了解情况,无法得出结论或评估。关于允许委任承包商的文件,人民检察院表示,委任承包商仍须符合法律的其他要求。在法庭上,被告人均承认犯有“故意侵害”罪。关于“挪用公款”罪,人民检察院代表承认陈海山(Tran Hai Son)的证词前后矛盾,并将继续评估。
人民检察院代表坚持认为,越南国家铁路项目未能实施,被告人阮勇、阮福、阮昭应承担责任。浮动船坞的购买款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勘察工作明显存在错误。海关清关环节存在漏洞。这一系列行为造成了损失。被告人均担任国家公职并履行职责,因此不能说他们不知情。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故意违法”罪起诉被告人的观点。
关于“挪用公款”罪,必须有一系列依据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第一步是“故意侵害”。在支付了900多万美元后,5天后,166万美元被转回。这笔款项是陈海山在陈海山的指示下,向陈海山、陈海山和陈海山三人申报的。根据其他文件,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确实有指示,但被告人不予承认。关于汇款日期的证词存在矛盾,是由于汇款时间过长且行为隐秘,可能导致证词自相矛盾。如果陈海山和陈海山收到了汇款,陈海山和陈海山难道就没有了吗?因此,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被告人陈海山的证词有充分的依据和可信度,因此维持了对“挪用公款”罪的起诉意见。
16:50:休庭商议前,法庭允许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杨志勇继续否认“贪污”指控,希望减刑以便活下去,等待洗清冤屈的那一天。谈及家族的革命传统,尤其是父母和岳父母的革命传统,被告人杨志勇表示,他非常真诚,并表示悔罪,并将鼓励家人克服这些传统。他向党、国家和人民表示感谢和歉意。
被告人 Mai Van Phuc 希望法官小组能够客观并考虑帮助他,因为他被错误地定罪。
被告人陈海山表示,他关于向阮勇和阮福汇款的证词属实。他承认自己的过错,希望家人和亲属能够帮助他弥补过错,同时也希望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阮勇和阮福进行量刑。他希望法官不要判处阮勇和阮福死刑。
陈友昭请求人民法院以“侵占公款”的行为予以澄清,并考虑减少赔偿金额。
被告人麦文康表示,仅仅因为一个签名就不得不站在法庭上,他感到非常难过。他和家人都付出了很多。他年老体弱,还有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孩子,希望陪审团能减轻他的刑事刑罚,并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黄友德因家庭情况困难,请求合议庭考虑减轻刑罚并给予赔偿。
被告人黎玉建希望减轻刑罚。
Le Van Duong 表示悔意,因为这是他第一次犯罪,并且没有任何牟利意图,并希望陪审团能够宽大处理。
被告人黎文龙还陈述了自己家庭困难的情况,请求减轻刑罚。
法院预计将于4月25日下午2点宣布判决。
据河内新报在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