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Duong Tu Trong 被判处 18 年监禁。
1月8日下午3点,人民法院对原警察上校杨子忠及其同伙犯“组织他人出国逃亡罪”一案开始宣判。
审判长张越全宣布审判结果时表示,根据庭审现场及相关证据,除杨子仲外,6名被告人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确认其受杨子仲指挥实施犯罪。
庭审中,杨志勇还承认曾请求被告人协助其逃离越南。根据法庭和侦查机关的证词,公诉机关认定,以“组织他人逃往国外”罪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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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审中 |
杨子忠在侦查机关和庭审中均不承认犯罪,但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词,与杨志勇及庭审中被告人的证词完全一致。因此,尽管杨子忠不承认有罪,但合议庭有充分理由认定杨子忠是本案主要嫌疑人。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认定,杨子忠的罪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要求归还案件档案,法官小组策划并指挥其他被告组织他们的兄弟逃离越南。
被告人明知杨志勇被通缉,仍试图协助,其行为尤为严重。该案涉及复杂的讨论、组织和犯罪手段,因此依法应根据《刑法》第275条第3款对所有被告人提起公诉。根据第1款对其他被告人提起公诉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杨子忠扮演了关键角色。他知道自己的弟弟被起诉,便策划将弟弟带到柬埔寨。被告是一名高级警官,他用各种巧妙的手段策划了这起事件,给调查机关造成了很大困难。
被告人Trong至今仍未认罪。尽管他本人和家人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对被告人Trong仍需严惩。
被告人孙某、唐某、安某均为原公安民警,三人均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为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工作成绩显著,应当考虑给予合理量刑。
在侦查机关和法庭上,杨志勇再次证实,他收到了起诉的消息,并且已经离开了一段时间。他的证词与杨志勇的日记和孙某的证词一致。
这是主管机关正在考虑提起公诉的特殊案件,事实上,池勇在提起公诉的前一天就逃跑了,给侦查机关造成了困难。
有必要以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侦查。
收受钱财为杨志勇办案的行为、收受企业钱财的行为……如果有依据,将依法处理。
法庭上,合议庭还宣读了对该案的起诉决定:泄露国家机密。
据此,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杨子忠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武进山有期徒刑13年(比检察院建议的刑期减少4-5年)。
一审判决被告人判决: 1. Duong Tu Trong(生于1961年),原海防市警察局副局长,原公安部社会治安行政警察局副局长,服役18年 2.武进山(Vu Tien Son,1966年生),原海防市警察局社会治安犯罪调查局副局长,13年 3.黄文胜(1970年生),前海防市警察局环境犯罪调查局警官,刑期5年 4. 董春风(1974年生),海防市海关前官员,在逃,通缉令:7年 5. 陈文勇(俗称 Dung Bac Kan,1968 年出生),因走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北泰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6. 阮仲英(Nguyen Trong Anh,1985年出生),前海防市社会治安犯罪调查局警官,6年 7. 范明俊(1961年生),前白藤企业(海防)董事长(杨子仲密友):5年 |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