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文潭请求对其下属从轻处罚。
3月2日,一审第四天,对被告人何文深及其同伙继续进行审讯,以查明他们违反资金调动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行为,致使Oceanbank银行损失共计15,760亿越南盾,影响国家银行货币市场管理政策,影响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
被告人何文深在接受审判合议庭询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考虑到一些重要的细节,以减轻被告人的损失。
关于被告人黎氏秋水(Oceanbank原副总经理)及其下属、各分行行长……被告人何文潭(Ha Van Tham)称,被告秋水曾被要求提取资金用于客户,但并未告知提取资金的用途。事后,被告秋水得知此事,并以相当严厉的态度与被告潭进行谈话,并要求其提交相关文件以完成相关手续。
被告人何文深在法庭上。图片来源:Pham Kien/VNA |
然而,被告谭某认为,支付客户服务费是违法的,但如果不支付,商店就会“倒闭”。被告谭某向法庭陈述道:如果Thuy女士不支付,她的店员资格将被取消。被告的行为几乎等同于欺骗下属,因为被告还告诉Thuy女士,这笔钱会退还。被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这些是被告的罪行。在当时迫不得已的情况下,Thuy女士及其下属无罪。
被告谭某表示,在市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国家银行宣布了利率上限,如果他们不花钱进行客户服务,就无法完成目标,就会被解雇。当时许多银行官员都面临同样的境况。据被告称,从被告黎氏秋水到各分行官员,他们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为他们被指派负责支出。在认罪过程中,何文谭承认了自己的责任,并要求考虑下属官员的责任。
关于客户服务费用,被告人何文潭表示,他接受阮春山的决定。他并非迫于压力而花钱支付客户服务费用,而是因为何文潭认为当时的情况迫使他这样做。
PVN 前首席会计师否认收受 Oceanbank 资金
3月2日下午,对何文深及其同伙的庭审进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讯阶段。起诉书明确指出:2011年至2014年,原大洋银行总经理阮春山虽然调回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担任该集团副总经理,但仍保持着向在大洋银行存款的客户支付合同外利息的行为。
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共计造成超过15760亿越南盾的损失。其中,被告人孙某被认定从Oceanbank收取了总计超过5440亿越南盾的“客户关怀”金。
法庭上,被告人阮春胜(Nguyen Xuan Thang,Son的堂兄,曾任Oceanbank大客户和战略合作伙伴部副主任)供述,他曾为阮春胜收受总计超过2400亿越南盾。然而,在庭审中,Son并未承认Thang的供述。
调查期间,OceanBank前总经理阮春山(Nguyen Xuan Son)表示,从2009年到案件发现之日,他只收到了约2000亿越南盾。为了处理这笔“客户服务”款项,阮春山表示,他将约60%的款项转给了宁文琼先生(时任越南国家银行(PVN)总会计师)。剩余的40%则由被告委托多人保管,其中包括阮春胜(阮春山的表弟,前Oceanbank大客户及战略合作伙伴部副主任)和阮氏明芳(前Oceanbank副总经理)。
除了Son的证词外,在调查期间,Nguyen Xuan Thang还声称Son曾要求他为Ninh Van Quynh先生(时任越南国家电力公司总会计师)拿钱。然而,Thang在法庭上否认了这一说法,并表示他确实为Ninh Van Quynh先生拿了一个包,但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只知道那是一个布包。Thang还表示,为高级领导人拿包只是为了表示尊重。
与此同时,宁文琼先生作为相关权利义务人出席了庭审,否认曾从Oceanbank或被告Son和Thang处收取“客户服务”费用。琼先生称,2014年3月之前,他曾担任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PVN)总会计师,之后被任命为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副总经理。
在庭审中,阮琼先生谈到他与被告人孙某的关系时说:“我们可以称之为冲突,也可以称之为不信任和戒备。这源于2010年,我和孙某都在规划部门工作。我的威望和能力都比孙某高,但孙某仍然被提拔为副总经理。之后,我就成了下属,孙某看不起我。”
阮琼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越南国家银行(PVN)旗下机构和个人在Oceanbank存款时,最高金额高达11万亿越南盾。然而,他从未从Oceanbank或被告人孙某那里收到过一分钱“客户服务费”。
在3月2日下午的审讯中,审判委员会初步查明了担任OecanBank分行行长和区块主管的被告人群体在存款合同之外支付利息的具体行为。同时,审判委员会还重点审讯了越南国家银行(PVN)向Oceanbank注入8000亿越南盾资本的人员。这些资金最终是人民的纳税所得。
3月3日,法庭继续对被告人关于“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讯问。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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