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投资资金基本建设未偿债务处置办法

May 18, 2015 08:19

(Baonghean)- 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出第 2770/UBND-TM 号批示,要求各部门、行业、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和投资者继续指导、组织、深入掌握和严格执行《公共投资法》的规定、总理关于加强处理公共投资资本基本建设(C&C)未偿债务措施的指示、计划投资部的指导文件以及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和执行文件。

因此,关于基本建设未偿债务清偿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责成各机关、分行、行业、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和投资者按各项资金来源如实上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基本建设未偿债务清单及未偿债务情况。尤其要明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有竣工验收记录的基本建设未偿债务,以及截至报告期限已竣工验收但尚未有竣工验收记录的基本建设未偿债务。

投资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明确报告处理方案(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计划投资厅主持、配合财政部汇总年度计划内基本建设未偿债务处理方案的报告及提出建议(依据省人民议会决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财政部主持、配合计划投资厅及相关机构依据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10月25日第25/CT-UBND号指示,汇总全省各级预算未偿债务处理方案的报告及提出建议;同时,汇总全省一般债务处理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计划投资部。

各部门、各级、投资主体对本部门、地方、单位未清偿建设债务的信息、数据和处理计划的准确性向省人民委员会、检查、审计机关负责。

组织公布检查审查结论。发现违反公共投资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职权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严格依法做好检查审查结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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