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药:监管缺失让企业随意定价?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评估称,目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占药品总数的50%以上)受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定期监测,而居民自行购买的或医院购买的用于体检和治疗的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都是品牌药和专供药,由于缺乏价格透明度的监测机制,这些药品往往价格昂贵。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表示,修订后的《药店法》需要建立更有效的机制来控制这些药品的价格,并确保企业利益(当药品受到版权保护时)和患者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造成“因医疗费用高昂而造成的灾难”。
正如我们所见,各地药品价格不一,不少专科药品价格“天价”。药品是否真正治好了合适的人群和疾病,还是仍然存在着让患者被“扒窃”的漏洞?
即将提交国会审议的《药品法》修订草案再次“挖”出药价的故事,其中诸多变化有望更好地控制药品价格。这会成为现实,还是仅仅停留在政策和战略层面的控制?
药品法修正案:药品价格管理透明化
事实上,尽管《药品法》已实施10年,但国内医药市场对外依存度仍然较大,目前药企90%的原料药依赖进口,国内药品使用总量的50%以上为外国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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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制药企业90%的药品原料依赖进口。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越南卫生部的统计数据,2014年越南人均药品支出为31美元,其中50%用于购买进口药品(且大多价格较高)。而现实中,目前的医药市场仍然存在着药价有高有低的现象。
根据政府关于《药品法》修订草案的报告,《药品法》实施十年,许多条款已不适应现实和国际一体化进程,需要研究修改。该法尚未制定激励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例如保障国产药品产量、开发药材、生产疫苗和生物制品等。
这种不足导致越南仍然依赖进口来满足民众的药品需求。此外,国会代表还指出了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一系列不足,尤其是价格缺乏透明度。
卫生部部长阮氏金进强调,除了取得的成绩外,2005年《药学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因为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和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需要进行研究和修改。
卫生部门负责人举例说,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药品法》只规定卫生部归口,没有明确各部门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的任务,因此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也不保证透明度,而药品价格管理需要多部门协调。
卫生部代表表示,基于上述原因,制定和颁布《药品法》修订案十分必要。制定《药品法》修订案项目旨在推进药品社会化,调动一切资源,确保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充足的优质药品。
药品价格:还只是希望!
关于修订后的《药品法》,国会社会委员会主席张氏梅表示:“委员会认为,该法草案规定了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即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确保公开透明。只有在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时,国家才会出面干预,稳定基本药物价格,同时明确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理责任。”
总体来看,草案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与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相一致,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更加清晰,特别是对原研药、新药、著作权药品的价格谈判、药品集中招标以及选择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承包方的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修改后的《药品法》对药品招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优先采用仿制药和国产药品;招标由国家一级集中,部分药品由省级集中,甚至将分散的处方由地方集中招标等。
关于价格管理机构,卫生部将对政府负责价格管理。但许多意见认为,需要明确相关部委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以正确实施《招标投标法》和《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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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心医院的价目表中,药品价格高达数千万越南盾。 |
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杜文同也指出,修改后的《药品法》规定,药品价格不再依法公开、公布,药品价格与同等医疗水平、经济水平相似的国家一致,而是要实行两种价格管理方式:一是市场化定价,二是药品价格由预算提供,实行公开透明的价格管理。
因此,修订后的《药品法》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药品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不会出现药品申报价格过高的情况。药品价格将公开透明,征收方式将确保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并符合各国现行价格管理和药品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
药品价格谈判:实施起来将很困难
卫生部表示,为限制独家仿制药价格上涨的情况,草案规定仿制药采购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仿制药和市场上供应较少的药品,将实行全国价格谈判的形式。
这是2013年《招标投标法》新增的一种定价方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来管理品牌药、市场上供应商较少的药品的价格。因此,价格谈判适用于只有一两家制造商的药品、品牌药、稀有药品、受版权保护的药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价格谈判将由国家价格谈判委员会在国家层面进行。价格谈判机制的运用将确保品牌药品价格的统一,并通过谈判过程,在与世界其他国家和相关成本进行比较和评估的基础上,确保价格合理。
此外,药品法草案还增加了加强竞争、降低品牌药品价格的措施: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允许在发明药品专利到期前提前提出注册申请;鼓励和支持药品生产企业投资生产专利已到期的新型品牌药品。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阮文进先生在分析此问题时强调,品牌药品是药品制造商的版权产品,因此必须遵守制造商的价格,而国家有价格谈判政策。例如,如果一种药品仅通过一两家分销商进入越南,国家将与该供应商谈判价格。在越南市场销售时,需要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这样人们才会支持,才会有很多买家,而高价则很少有买家。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指出,一些抗癌药和肝炎药价格昂贵,而且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如果越南不允许这些药物进口,就没有其他替代药物,民众仍然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卫生部门的作用和责任是组织与供应商就其在越南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谈判,并“核实”他们在其他国家的销售量,以此为基础进行价格谈判,以减少民众的不利因素。
田先生强调:“目前,新法尚未在任何案例中得到实施。由于这是我们第一次实施,实施起来会很困难。难度不大,但我们必须吸取经验教训,减少失误。如果操之过急、草率行事,就不会奏效。明年我们将推行价格谈判和集中招标,价格谈判的品种较少,大概10-15种专科药品,价格谈判肯定会有效果。”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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