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和秘书处对政治体制中各机构和组织的代表人数提供指导。
政治局常委陈锦图代表政治局签署并发布了政治局和秘书处关于政治体制中各机构和组织副职人数方向的第187号决议。
原则上,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或组织所分配工作人员总数的 50%(不适用于乡级祖国阵线机构)。
一个机构或组织的副手人数必须确保下级组织的副手人数不超过其直接上级组织的副手人数这一原则。
同级机关组织中,无内部组织的机关组织的副手人数上限不得超过有内部组织的机关组织的副手人数上限。下属单位较多的机关组织可以拥有更高的副手人数上限。
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不进行并购的机构和组织
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结论指出,省、乡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副部长及同级官员的人数……;中央和地方各机关组织副联络员的人数基本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关于代表人数上限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机构及组织:
中央层面:副部长及同级职务人数不得超过5人;中央各部门、机关的副职务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副处长及同级职务人数不得超过3人。副处长及同级职务人数的配备,应当符合各部委、机关关于副处长及同级职务人数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决定。
在地方层面:实施省级部门、分支机构和乡级机关中同等职位和职称的副手人数规定。
中央和地方机构及组织实施并购
在合并和整合多个同级机构的基础上,新成立的中央部门、部委和分支机构的副部长人数:
对于未规定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上限的部委和部门:由两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和部门,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上限不得超过6人;由三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和部门,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上限不得超过7人。
对于各部委和分支机构,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的人数有相关规定:由两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和分支机构,其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1人;由三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和分支机构,其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2人,且必须确保各部委和分支机构的副部长及同等职级人员总数不超过7人。

部门和局级层面:由两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门和局,其副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1人;由三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门和局,其副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2人,且不得超过其直接上级的副手人数。
关于省市人民议会副主席和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
对于胡志明市: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 2 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 3 人,与胡志明市现行规定相比。
对于合并后的中央直辖市:根据合并两个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市,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2人,与合并前省或合并后市行政单位等级最高的现行规定相比,或者按照合并后市的行政单位等级和城市等级确定。
根据合并3个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上限为2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上限为3人,与省或合并后行政单位级别最高的城市现行规定相比,或者按照调整后城市的行政单位级别和城市级别确定。
由两个省合并而成的新省,其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2人,与合并前行政区划级别最高的省份现行规定或调整后省份的行政区划级别相比,不得超过2人。由三个省合并而成的新省,其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3人,与合并前行政区划级别最高的省份现行规定或调整后省份的行政区划级别相比,不得超过3人。
省市各部门、机构及分支机构:合并或整合两个省市时,部门副主任、司副司长及同等职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每单位1人。新合并或整合的部门、机构及分支机构,与现行规定相比,每单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人。
若合并或整合三个省市,各部门副主任、司副处长及同级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每单位2人;若为新合并或整合的部门、机构、分支机构,其人数不得超过每单位3人(与现行规定相比),且不得超过其直属上级的副手人数。仅存在于一个省市的专门部门、部门下属科室等,在合并或整合时,各部门副主任、司副处长及同级人员的人数应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对于中央机构中接收原机构职能、任务和组织架构,或根据重组(例如:从总部门到部门;区域分支机构……)建立新机构的机构和组织,其代理人的最大人数不得超过现行规定人数的 1 人。
设有公社、区和特殊区域副秘书长人数为2人(1名常任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兼人民委员会主席)。
平均而言,每个公社、区、特区有:1 名人民议会副主席;平均 2.5 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平均 2 名副级官员/1 个部门、办公室及同等职位。
根据公社、街道、特区和省级党委的数量,确定全省、全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和乡级部门、办公室副主任的总数。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省市级党委副书记人数:中央组织委员会建议政治局、书记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