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书记处对政治系统各机关、组织的代表名额进行指导。
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陈锦秋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发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第187号关于政治系统各机关、组织副职名额方向的决议。
原则上,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组织编制人员总数的50%(乡级祖国阵线机关除外)。
机关、组织代表名额应当保证下级组织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其直接上级组织代表名额的原则。
同级机关、团体中,无内设机构的机关、团体代表名额不得超过有内设机构的机关、团体代表名额;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团体代表名额可以较高。
对于不开展并购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和组织
政治局、书记处结论指出,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省、乡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名额……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组织副联络员的名额,基本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规定代表名额上限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组织:
中央一级:副部长及同等职务最多不超过5人;党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副职数按照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执行。副司局长及同等职务最多不超过3人。副司局长及同等职务最多不超过3人。副司局长及同等职务最多人数按照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副司局长及同等职务人数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由主管机关决定。
地方层面:对省级各厅(局)、各分支机构、乡级办事处相应职务、职称的代表名额实行规定。
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团体实施并购重组
合并、整合多个同级机关、机构,新设立中央各部、各行业副职数:
对于没有副部长人数上限规定的部委:由两个部门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6人。由三个部门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7人。
对于各部委,有关于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最多人数的规定:由2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其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最多人数不得超过1人(与现行规定相比);由3个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部委,其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最多人数不得超过2人(与现行规定相比),并且必须确保各部委的副部长及同等职务的最多人数不超过7人。

司局级:两个部门合并、合并设立的司局,副职数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最多不超过1人;三个部门合并、合并设立的司局,副职数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最多不超过2人,并保证不超过直属上级副职数。
关于各省、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
胡志明市: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多不超过2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多不超过3人,与胡志明市现行规定相比。
合并后的中央直辖市:由两个省级行政单位合并设立的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1人;与最高行政单位级别的省或合并后市现行规定相比,或按照排列后该市的行政单位级别和市区级别,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2人。
在3个省级行政单位合并基础上设立的市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2人;与最高行政单位级别的省或合并市现行规定相比,或按照该市的行政单位级别和市区级别排列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3人。
由2个省合并或整合而成的省,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与合并后最高行政单位级别的省现行规定或根据安排后的省行政单位级别相比,不得超过2人。由3个省合并或整合而成的省,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最多人数,与合并后最高行政单位级别的省现行规定或根据安排后的省行政单位级别相比,不得超过3人。
省、市各部门、机构及分支机构:两个省、市合并、整合时,各部门副主任、处级副主任及同等职务的人员最多不超过1人/每个机构。新合并、整合各部门、机构及分支机构时,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最多不超过2人/每个机构。
三个省市合并、合并的,各司局副局长、处级以上官员的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每个机关;新设立的司局、机关、分支机构,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最多不超过3人/每个机关,且不得超过其直属上级机关副职数。仅在一个省市内存在的专业司局、司属处……合并、合并时,应按现行规定保留原有的司局副局长、处级以上官员的人数。
中央机关内接收原机关、组织职能、任务和组织机构或者在机构改组基础上设立新机关、组织(如:从总部改为总部;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代表名额在现有规定名额基础上不得超过1人。
有公社、区和特别区副书记2名(常务副书记1名,人民委员会副书记、主席1名)。
每个公社、坊、特区平均有:人民议会副主席1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平均2.5人;每个厅、厅级机关平均有2名副职。
根据公社、坊、特区、省级党委的数量,确定全省、全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公社级部门和办公室副主任的总数。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省、市委副书记名额:由中央组织委员会建议政治局、书记处另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