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和秘书处对政治体制内各机构和组织的副首长人数作出指导。
政治局常委书记陈锦图代表政治局签署并发布了政治局和秘书处关于政治体制中各机关和组织副首长人数方向的第187号结论。
原则上,副首长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或组织分配人员总数的 50%(这不适用于乡镇一级的祖国阵线)。
一个机构或组织的副主管人数必须确保下级组织的副主管人数不超过其直接上级组织的副主管人数。
对于同一级别的机关组织,无内部结构的机关组织的副主任人数上限不得超过有内部结构的机关组织的副主任人数上限。下属单位较多的机关组织可以拥有更高的副主任人数上限。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和组织将不会进行合并或重组。
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结论指出,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组织内部各部门副部长及同级官员、省级和乡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等人数,以及内部各部门副主管人数,基本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和组织,没有关于副主管人数上限的规定:
中央层面:副部长及同级职务人数不得超过5人;中央级党委、机关副主任人数按照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确定。部门副主任及同级职务人数不得超过3人。司副主任及同级职务人数按照部委、机关司副主任及同级职务人数的规定确定。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将作出决定。
在地方层面:遵守省级部门和机构以及乡级机关中同等职称和职务的副手人数规定。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和组织正在实施合并和整合。
由多个同级机构合并或整合而成的新成立的中央部委和机关的副部长人数:
对于未对副部长人数上限作出规定的部委和机构:如果一个部委或机构由两个机构合并而成,副部长及同等职称人员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六人;如果一个部委或机构由三个机构合并而成,副部长及同等职称人员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七人。
对于有副部长及同级人员人数限制规定的部委和机构:如一个部委或机构由两个机构合并而成,则其副部长及同级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一人,按现行规定执行;如一个部委或机构由三个机构合并而成,则其副部长及同级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按现行规定执行,且该部委或机构的副部长及同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七人。

对于部门和局:如果一个部门或局是由两个机构合并而成,则副局长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一人,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果一个部门或局是由三个机构合并而成,则副局长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按现行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其直接上级机构副局长人数。
关于省/市人民议会副主席和省/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
根据胡志明市现行规定,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 2 人;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对于中央直辖市合并的情况:如果合并两个省级行政单位,则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2人,按照合并省或市行政单位等级最高的现行规定,或者按照改组后城市的行政单位等级和城市等级确定。
根据合并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按照合并省或市行政单位等级最高的现行规定,或者按照改组后城市的行政单位等级和城市等级确定。
由两个省合并而成的省,其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2人,参照合并前省份行政区划级别最高的现行规定或按照重组后省份的行政区划级别确定。由三个省合并而成的省,其省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1人;省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得超过3人,参照合并前省份行政区划级别最高的现行规定或按照重组后省份的行政区划级别确定。
省市级部门及机构:两省市合并或整合时,各机构副主任、副主管及同等职称人员最多不超过1人;新合并或整合的部门及机构,各机构最多不超过2人,具体规定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省市合并或整合时,各部门副主任、各科副科长及同等职称人员每单位不得超过2人;新合并或整合的部门或机构,各单位副主任、各科副科长及同等职称人员每单位不得超过3人,并按现行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其上级部门副主任的人数。仅存在于一个省市的专门部门及部门下属科室,合并或整合后,其副主任、各科副科长及同等职称人员人数按现行规定保持不变。
对于接管其他机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中央级机关和组织,或者根据重组新成立的机关和组织(例如:由总部门改为部门;区域分部门等),副主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人,与目前规定的人数相比。
适用于公社、区和特殊区域有两位副秘书长(一位是常任副秘书长,一位是兼任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副秘书长)。
平均而言,每个公社、区或特别行政区有:1 名人民议会副主席;平均 2.5 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以及平均 2 名各委员会、办公室或同等机构的副主任。
根据公社、街道、特区的数量,省委常委会确定全省、全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以及公社各部门、办公室副主任的总数。
省、市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副书记人数:中央组织部建议政治局、书记处另行颁布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