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发布关于向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道歉、恢复权利的规定。
2023年8月18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委张氏梅代表越共中央政治局签署颁发第117-QD/TW号条例(以下简称“第117号条例”),关于向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道歉并恢复其权利。

该规定共四章,规定了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道歉和恢复权利的原则、职责、程序和程序。
适用主体包括:受到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包括因组织机构调整、分立、合并等原因被撤销、解散、终止活动或者发生变化的党组织)。
受到不公正处分的党员(包括不再参加党内活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党员)。
决定实施不公正纪律处分的党组织(包括解决纪律申诉的党组织)。
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解决和认定(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有权对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决定进行解决)。
涉及的党委、党组织、党员、组织和个人。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组织或者党员虽然没有违反党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法律,但经党的主管组织认定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并予以执行的,是错误纪律。
向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道歉,是指决定处分被错误处分的党组织的党组织向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公开道歉、予以纠正。
恢复受到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是党组织、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主管社会政治组织的工作,旨在恢复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正当权利。
第三条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道歉和恢复权利作出了规定,其原则是: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道歉和恢复权利必须及时、公开、客观。决定给予错误处分的党组织负责组织道歉和恢复权利。
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只有在主管机关作出错误处分结论或者决定的情况下,才应当一次道歉并恢复权利。
作出不公正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主动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常委会和检查委员会报告;配合党组织、有关机关、单位向党组织和党员道歉,恢复其权利;决定撤销或者撤回不公正处分决定;追究提出建议和作出不公正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
作出不公正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被撤销、解散、终止、移交、分立、合并的,接受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或者其直接上级党组织应当负责向受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赔礼道歉,恢复其权利。
受错误处分的党员如果已经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其亲属赔礼道歉。法院撤销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后,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考虑恢复其权利。
对受到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物质补偿和法律补偿,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执行。
道歉和恢复权利的依据是:
党的主管组织对党组织或者党员作出的给予错误处分的结论或者决定。
执法机关的结论、决定、判决认定党员被错误查处、起诉、审判,导致党组织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
党员受到不公正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赔礼道歉和恢复权利:受到不公正处分后,没有保持党员资格、素质、水准,或者违反纪律的;为他人承担责任,导致受到不公正处分的;拒不赔礼道歉和恢复权利的;自动退出党的组织的;不行使或者不正确行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的。
关于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责任: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决定给予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与不公正处分有关的情况、材料和证据;
制定方案,组织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赔礼道歉和恢复权利;协调有关党组织、机关、单位做好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恢复权利工作;
按照职权决定或者建议主管机关决定撤销或者废止错误的党组织处分决定,恢复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
对提出不公正处分建议、决定的组织和个人,依照职权决定或者建议主管机关审查、审议责任;
接到党组织处理和认定错误党纪的结论或者决定后,必须召开会议,向党组织和受错误处分的党员道歉,恢复其权利。
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解决和认定责任规定如下:
对不公正处分的,依法审查、处理,并作出处理结论或者决定,送达有关组织和个人;
决定或者责令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撤销错误的处分决定,组织赔礼道歉,恢复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
决定或者向主管党组织建议恢复受到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权益;
指导审查、追究提出、决定不公正处分建议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检查监督处理、认定错误党纪结论、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道歉、恢复权利的情况。
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和责任:
(以书面形式)请求主管机关、组织或个人对不公正处分作出审查、结论和决定,并指导赔礼道歉、恢复合法权益;
按照主管党组织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提供与不公正处分有关的资料、材料和证据,以解决和确定不公正处分问题;
协调解决错误纪律相关程序的实施。
组织道歉并恢复权利:
第117号规定对道歉和恢复权利的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自主管机关作出对党组织或者党员错误处分的结论或者决定之日起90日内,给予错误处分的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道歉、恢复权利。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等)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不计算在赔礼道歉和恢复权利的期限内。
在程序上,党组织作出错误处分结论或者决定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有关组织和个人送达文件。
受到错误处分的组织或者党员应当自接到主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书面请求赔礼道歉、恢复权利。
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自收到错误处分结论和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受错误处分的党组织、被错误处分的党员(或者党员亲属)赔礼道歉、恢复权利;撤销、废止错误处分决定;同时送达该党员所在机关、组织撤销、废止对该党员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集体处分决定;恢复被错误处分的党组织、被错误处分的党员的权利或者提请主管机关恢复其权利;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作出错误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请求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恢复该党组织、被错误处分的党员的权利。
117号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的形式,包括:召开公开会议,向受到错误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道歉;公开宣布赔礼道歉。
作出不公正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向所属党组织公开宣布赔礼道歉;在当地报刊、被不公正处分的党组织或者党员所在机关、单位或者居住地、工作地党委电子信息专页(如有)上公开登载。
关于恢复待遇:受到党组织谴责、警告处分的,主管党组织应当组织对年度、任期等级考核进行复核;对竞赛称号等级、定期、临时奖励(如有)进行复核。
因纪律处分被解散的党组织,由主管党组织指导恢复,任命临时党委人员,并按照规定指导党委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党组织指导)。
党组织终止活动、撤销、转移、分立、合并的,由主管党组织指导年度、任期审查和评定;审查竞赛称号、定期和临时奖励的评定(如有),并通知承接或者接受该党组织的党组织。
受到谴责、警告处分的党员,将按规定恢复其受影响的权利(评论、评议、计提条件、任职、加薪、奖励等)。
党员受到撤职、免职、辞职、开除处分的,主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机关、地方、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标准,考虑恢复其职务或者安排其担任相当职务、工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已退党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恢复,恢复党员身份,或确认为党员(个人有申诉的,予以恢复)。党龄计算,自受不公正处分期间起计算(如属开除党籍处分)。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对不符合工作安排标准和条件的,予以开除,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党组织和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解决和恢复党员送党员学习、培训、培养、补充规划、介绍候选人、提名、任用、按级、职务、职称发放工资和享受工资津贴(如有);授予、评定或者追授模范称号和奖励等合法权利。
党的主管组织及时指导纠正党员档案和个人经历中的违纪信息……
各级党委和组织要领导、指导、组织研究,深入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需要补充修改,应报中央政治局(经中央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中央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和指导本条例的实施,定期向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报告工作。
本条例自签署之日起施行,并印发至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