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关于任命和介绍候选人的规定

December 22, 2017 06:31

首次提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官员,必须达到任职满一年的年龄,并进行财产审查和验证。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刚刚签署并颁布了政治局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力、任命和介绍候选人的第105-QD/TW号规定。

根据该条例,干部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干部的选拔、安排、下放、调动、轮换和分权管理;干部考核;干部的规划、培训、培养;干部的任免;干部的表彰、处分;干部制度、政策的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干部工作和干部的信访、控告的处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党委和各党组织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包括: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直属党委(省党委、中央直辖市党委、中央军委、中央公安党委、中央党委)、中央直属党委和党代表团(政府党委、国会党委、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党委、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级团体、胡志明共青团中央书记处)。

首次任命的官员必须年龄足够担任整个任期。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参事机构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干部任用原则、职责权限、程序流程,干部任用条件等。

因此,党、国家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正副领导和管理人员的任期为5年。一些特定职位的任期少于5年,具体规定另行规定。选举产生的职位的任期以该组织代表大会的任期为准。

在任职条件方面,要按照党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确保一般标准和职称标准;不违反党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不得干的事的规定;个人记录、履历、财产收入申报齐全清晰,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核实。

政治系统机关干部首次提任领导职务、管理职务的,应当达到任职满一年的年龄,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被提任的干部应当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分配的任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提拔或者任用更高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党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当选党委委员、任命或者任用同等以上职务。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干部,不列入提拔、任用或者推荐任用更高职务人选。

补充党委及党委领导

条例对中央直属党委、党委领导人员和党委权限的增设以及干部任用下放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的人数和中央规定的名额不足时,需要增设党委委员、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党的代表团,由省、市党委、中央直属党委、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团主动进行人员引进,报政治局、书记处审议任命,无需报请批准。

对于已被代表大会介绍到党委选举候选人名单中,但结果未超过50%的同志,必须认真评估并从威望、能力、具体结构等方面考虑是否增补到党委,至少在代表大会闭幕后12个月后才能进行。

对于合并增设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等职位,省、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要向政治局、书记处报告,提出政策要求,做好人力资源规划,然后实施人事程序。

对于被推荐参选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河内市、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员,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必须先征求党中央咨询、支持机构的评估意见,然后才将其推荐给省委、市委、人民议会参选,并报主管机关核准或追认选举结果。

《条例》明确规定了连任、连选的条件、审议条件、决定权限和连任程序。

关于干部调动和使用,条例明确,要根据工作需要、政治任务和干部队伍规划,有效使用和统一干部队伍,克服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封闭、地方化现象,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工作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调动和借调干部。各部门、部门、分支机构、单位、越南祖国阵线和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治社会组织之间可进行调动和借调。

必要时,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研究决定从外地调派、挂职干部到地方、机关、单位担任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管理的职务。中央组织委员会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调地方、机关、单位(出发地和目的地)负责人、领导集体和相关机构做好其他职务的调派、挂职工作。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干部调动、挂职的流程,确保干部调动、挂职的政策和制度。

中央管理部门候选人的任命和介绍程序

与第105-QD/TW号规定同时发布的政治局明确规定,干部职称由政治局和书记处决定或授权,干部职称需经中央党委评定;任命和介绍候选人由中央委员会管理。

关于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直接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顺序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党委代表团、中央直属部门和机关领导、各省、市党委常委或执行委员会、中央直属部门(以下简称领导集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拟任干部的政策、人数及预期工作安排。授予或晋升上将、上将、海军上将军衔,须先报请中央政治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对于现场人事,机关、单位在收到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政策后,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5个步骤进行人事处理。如遇棘手、复杂问题,必须向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报告。

对于非本级干部,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机关、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成员提出的建议或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建议,可从其他来源引进干部。《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机关、单位推荐的干部;对于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计划从本机关、单位以外的人才队伍中调动、任用干部的情况,应开展工作。

对于参加党的执行委员会或党的代表团的人员,在推荐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时,如果该职务是规定参加党的执行委员会或党的代表团的架构的一部分,或者认为被推荐任用的干部需要参加党的执行委员会或党的代表团,则同时推荐该干部参加党的执行委员会或党的代表团。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政治局、书记处直接决定的人员的考核审批程序。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 2007 年 7 月 4 日第十届中央政治局第 67-QD/TW 号决定和第 68-QD/TW 号决定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往规定。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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