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部建议降低汽油价格上涨幅度和水平
工业和贸易部刚刚向总理发布了第 120/BC-BCT 号文件,建议修改 2009 年 10 月 15 日第 84/2009/ND-CP 号法令,以灵活运作和加强石油交易系统的管理。
据工贸部介绍,第84号法令逐步建立了竞争性石油市场。目前,越南有13家来自不同经济成分的重点石油进口商(9家为国有企业,4家为非国有企业)。此外,还有约300家总代理商、约4500家代理商和约10000家石油商店,其中大部分为非国有经济成分。
截至2012年10月底,Petrolimex的市场份额约为50%,越南石油总公司(PV Oil)的市场份额约为16.6%,Thanh Le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市场份额约为5.3%……过去一段时间,汽油供应基本满足了国内消费。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不再需要补贴或补偿汽油损失。国内汽油零售价格基本反映并紧跟世界汽油价格波动趋势,显著减少了汽油走私和外汇流失……
尽管对第84号法令的进展表示赞赏,但工贸部也指出并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补充和修订的法规。例如,关于石油贸易商在码头、仓库、配送系统、运输工具等方面的条件规定……无法对贸易商的实际能力进行适当评估。这些条件规定仍然不足(7000吨级码头、15000立方米接收仓库……),导致在出现波动时无法选出具有足够潜力的关键贸易商来确保配送系统的正常运转。
此外,允许相互租赁码头、仓库、运输工具等的规定,不仅使贸易商不敢选择真正有能力投资基础设施、参与市场的交易商,反而造成新贸易商对老的核心贸易商的依赖,降低未来的竞争力,也为贸易商钻了机制空子、伺机而动创造了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基准价格的计算公式,第84号法令确定了管理的平均价格,考虑了基准价格与当前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然后处理具体价格并采取价格稳定措施。基准价格不是某个贸易商的价格,不是一天的价格,也不是一船货的价格。这是反映波动趋势的价格,并且是所有主要贸易商的共同价格。
因此,工贸部认为,这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鼓励企业选择供应商、把握良好的进口价格机会、组织合理的经营网络,使实际成本价低于基准价,从而创造高于规定利润水平(300越南盾/升、公斤)的利润。相反,这将对那些高价进口、组织不合理经营网络的企业造成压力……导致成本价高于基准价、利润微薄甚至没有利润,从而迫使这些企业积极重组经营活动,提高效率……
现行基准价格中部分要素发生了变化,如“汽油费”改为“环保税”,增值税原来不计入汽油费,改为计入环保税……因此,基准价格中部分要素(部分税费……)的排序与法令起草时相比有所修正和变化。
同时,在基准价格的计算中,核算汽油时计算基准价格的汇率有两种:计算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的银行间汇率和计算基准CIF价格时的商业银行卖出汇率。
另一方面,关于价格调整频率,工贸部认为,规定两次连续价格调整间隔时间,提价不少于10个日历日,降价不少于10天,在世界价格走势复杂以及每年稳定市场、稳定宏观经济的需要下,不够灵活……
此外,工贸部指出,目前,财政部在2009年12月9日第234/2009/TT-BTC号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利润和标准经营成本(规定1升汽油、柴油、煤油的经营成本为600越南盾;1公斤重油的经营成本为400越南盾)自2009年至今已过时,因为建设成本(工资、折旧、运输成本、财务费用……)波动较大,因此,除了规定调整原则外,还必须及时调整上述水平,以建立接近现实的基本价格水平……
此外,关于汽油、石油价格涨跌幅的调整幅度,工贸部建议,应研究根据世界汽油、石油价格波动情况,规范调价幅度:不再沿用现行的7%、12%、12%以上3个档位(第27条第2款、第3款),而改为3%、5%、7%等更小的档位;或者在基准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规范国内汽油价格的调整幅度(例如,在500越南盾/升,公斤以下的范围内,贸易商将调整销售价格;在500至1000越南盾/升,公斤以上,贸易商将结合使用汽油价格稳定基金自行调整价格;在1000越南盾/升,公斤以上,贸易商必须获得财政工业贸易部的意见后才允许调整价格;该范围可根据总理的决定进行调整,适用于各个时期)。
据河内新政报道 - 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