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部将修改天然气经营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方便企业,9月27日,工贸部副部长陈国庆在河内主持召开企业对工贸领域行政程序的意见征集会。特别是,关于天然气贸易的第19/2016/ND-CP号法令(第19号法令)收到了众多企业的强烈意见。
许多商业条件障碍
自第19号法令生效(2016年5月15日)以来,从事天然气贸易的中小企业纷纷向工贸部提交意见,要求修改法令,否则中小企业将失去生存的机会。具体来说,该法令并未按照原定目标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规定,反而增加了一些被视为阻碍中小企业开展业务的规定。
泰阳天然气生产贸易有限公司(西宁省)代表陈忠一先生表示,他的公司每月向西宁市场供应超过2.5万个气瓶。然而,根据第19号法令的规定,分销企业必须拥有最多10万个气瓶和一个至少容量为300立方米的储气罐。这意味着陈忠一先生的公司必须再投资近7.5万个气瓶才能获得运营资格。据估计,要实施这项规定,公司的资本必须高达1000亿越南盾。这超出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能力。
工贸部领导强调,第19号法令旨在恢复天然气交易市场的秩序。图片来源:河泰通讯社 - 越通社 |
不仅泰阳天然气生产贸易有限公司,与会的来自各省市的40多家企业的代表也都对第19号法令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批评,认为该法令对气瓶数量、仓库容量等作出了不必要的限制,阻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庆和省天然气贸易企业代表阮氏翠庄女士表示,第19号法令第11条规定:天然气总代理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至少可储存20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仓库;拥有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商店或加气站、加气站在内的天然气分销系统;以及拥有至少10家代理商。翠庄女士表示,总代理商完全可以只向代理商批发,而不必拥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商店。同样,规定总代理商必须拥有至少10家代理商,为什么不是7家或9家代理商,这种规定也没有合理的依据。
不合理的规定将被取消。
陈国庆副部长在会上表示,他将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并同意对法令进行修改,取消对储罐数量和仓库规模的限制。他表示,第19号法令并非旨在限制企业,而是希望建立天然气交易市场的秩序。
陈国庆副部长强调:“起草者并非如某些人所指责的那样,有意“扼杀中小企业”,也无意保护少数大型企业的利益。在第19号法令的制定过程中,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充分表达意见。”
国内市场司副司长黎越娥补充道:“该法令于2016年5月15日生效前,工贸部已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该法令,并在三个地区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议,但尚未收到任何企业的意见。因此,此次事件的教训是,应加强法律起草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反馈和交流,避免再次出现法规出台后需要立即修改的情况。”
反假冒和品牌保护协会副主席范玉雄先生表示:“由于第19号法令自5月15日起生效,工贸部目前给企业造成了诸多困难。他建议工贸部向政府提交文件,暂时中止第19号法令的效力,以便企业能够继续按照旧法规开展业务。”
根据 Tint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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