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部指导实施教师优惠津贴

December 21, 2012 16:03

教育培训部刚刚发布指示,要求部属公立教育机构落实对直接在公立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给予优惠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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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政府总理颁布了关于对直接在公立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给予优惠津贴的第244/2005/QD-TTg号决定;2006年,教育培训部、内政部、财政部颁布了第01/2006TTLT-BGD&DT-BNV-BTC号联合通告,指导政府总理第244/2005/QD-TTg号决定的实施。

联合通函第01/2006TTLT-BGD&DT-BNV-BTC号第四节第一点规定:“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本通函规定的优惠津贴项目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教师优惠津贴发放预算(按附表),并于每年6月1日前按现行层级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根据第07/2009/TTLT-BGD DT-BNV号联合通函关于指导落实公共教育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负责地履行任务、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权利的规定,教育培训部指导其下属公共教育机构落实上述规定如下:

部属公立教育机构负责人根据政府总理第244/2005/QD-TTg号决定和第09/2006/TTLT-BGD DT-BNV-BTC号联合通告的规定,组织审核、决定本单位在职教学教师享受的优惠津贴标准,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发放、解决优惠津贴的补发问题,同时向教育培训部报告。


据(gdtd.vn)-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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