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3 年起对总统和总理的信任投票

November 22, 2012 07:28

11月21日上午举行的工作会议上,国会以474票(占出席代表总数的95.18%)通过了关于对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职务进行信任投票和不信任投票的决议。



国会代表按下按钮通过该决议。
(图片:Doan Tan/VNA)

随着这一重要文件的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将引入一种新方法,以提高国会和人民议会对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的人员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帮助这些人认识他们的信任程度,以便他们采取措施努力履行和提高他们的责任和业绩。

信任投票和不信任投票旨在提高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工作的效力和效率,帮助当选者了解其受信任程度,从而努力实践,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主管机关和组织考察、评估、安排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国会和人民议会自任期第二年起每年组织信任投票;2011年至2016年任期的第一次不信任投票于2013年第一次会议上进行。

评估国会、人民议会选举或批准任职人员的信任程度的依据包括:履行职责和职权的情况;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

根据决议,国会将对下列职务进行信任投票和不信任投票:国家主席、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家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政府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其他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长。

人民议会对担任下列职务的人民进行信任投票和信赖投票:人民议会主席、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人民议会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人民委员会其他委员。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超过半数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信任度低”评价的,可以辞职。获得超过三分之二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信任度低”评价的,或连续两年获得超过半数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信任度低”评价的,将由国会或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国会或人民议会进行信任投票。

如果国会代表或者人民议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投了“不信任票”,则由介绍该人选或者经国会或者人民议会批准的主管机关或者个人负责提请国会或者人民议会审议、决定对不受国会或者人民议会信任的人员予以解职、免职或者批准解职、免职。

上午晚些时候,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预防、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法》草案。这是国会代表在11月8日工作日分组讨论的内容。

讨论会上,有意见建议,该法不应仅仅收录《防洪防暴条例》,而应将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文件(《堤坝法》、《防洪防暴条例》、《水利工程开发保护条例》、《水文气象工程开发保护条例……》)也纳入其中。

许多意见建议,明确“预防和抗击自然灾害,国家负主要责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国会代表还建议补充处理和克服自然灾害后果的政策,为这项工作调动资源;同时,鼓励企业和经济组织在受灾地区投资;并确保及时向远洋渔民提供预警信息。

该代表还建议,法律草案应规定武装部队是预防、应对和克服自然灾害后果的核心力量;明确“专业部队”和“半专业部队”的含义,以便动员和使用武装部队,朝着建设一支主力、专业、强大的武装部队的方向发展。

讨论中注意到,有意见建议,法律草案应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明确和划分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职责和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的力量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各机关负责人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以及处理违法行为。


根据(TTX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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