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投票:范围不应太广

June 4, 2012 14:48

信任投票:范围不应太广

6月4日上午,在讨论“创新和提高国会工作质量方案”时,代表们高度赞同对国会选举产生的职位进行信任投票。但也有不少意见建议,信任投票应仅限于部长级或同等以上职位。

信任投票:范围不应太广

对国会选举职位进行信任投票是代表们高度认同的创新之一,并认为这是国会展现代表机构真正权力的切入点。

范春上太平代表表示,关于信任投票的规章并非新内容,因为法律早已对此作出规定,但现在该项目将其纳入并决心予以落实,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新点。不过,范春上代表认为,该项目关于国会选举产生的职位的信任投票的规章范围相对较宽泛。

“我们需要谨慎选择要投票的职位,而不是随便选举国会选出的任何职位,”代表 Thuong 说道。

裴氏安代表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信任投票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人民,人事工作必须放在首位。裴氏安代表建议,国会应该每年对部长级及以上职位进行一次信任投票,避免形式主义。

高平省代表冯文雄也同意,只有部长及以上级别的职位才应进行投票。但他不同意每年进行信任投票,认为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国会每次会议都应就此事征求国会代表的意见。

广义省代表武仲金建议国会每两年仅进行一次信任投票,且仅针对部长级及以上级别官员。试点完成后,国会将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至其他领域。金代表建议国会尽快将这一流程具体化,以便从明年开始实施。

平顺省代表吴德孟赞同信任投票,并建议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法规,以便国会能够向国会选举产生的议员表达意见。清化省代表裴士利建议,为确保信任投票法规切实可行,该提案应明确干部管理机构在信任投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避免出现复杂问题。

提高立法主动性

胡志明市代表陈笃礼表示,目前国会的立法方式仍然非常被动,尤其是在制定立法计划方面。他认为,国会的作用是主动提出立法计划,特别是明确每项法律的名称,并指派起草机构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看来国会代表和起草委员会之间还没有进行过对话。每提交一部法律,国会代表都会先提出第一轮意见,然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才会进行第二轮意见,之后国会代表再与常务委员会进行对话……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立法程序,”利赫代表说道。



胡志明市代表杜文阳也表示,国会颁布的法律很多,但主要还是由各部委起草,再由各部委发布指导性文件……这简直就是“既踢足球又吹哨子”。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改变现行的法律制定方式。

“我认为,我们应该减少颁布细则性文件,而应该加强国会常务委员会在颁布法令和决议方面的作用。”杨代表说。

杨代表还建议,应改进法律起草机构与国会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单向协调。各委员会应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发挥审查、批评和协调各方共同利益的作用。

“通常,我们倾向于制定整部法律,这既分散了资源,也延长了制定法律的时间。我们应该加强对一些真正紧迫条款的修改,并搁置那些不必要的条款。”杨代表建议道。

许多代表提到的立法工作的另一个限制是法案提交和实施的延迟。

乂安省代表阮明鸿表示,该法之所以能通过却迟迟未能付诸实施,是因为法令起草耗时过长。为了克服这一缺陷,他建议增加专职代表的数量,因为他们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应该让他们参与从法律起草到法令颁布的各个阶段。

冯德进河南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应确保法律按时起草,并尽早送交各委员会和代表进行研究和提出意见,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切实有效。

不应把议会讨论时间“均等化”。

杜文阳代表在评论议会讨论情况时表示,议会的讨论时间仍然平均分配给所有法律草案,无论法律简单还是复杂......他认为,有必要调整这一活动,使其更加适合国会尚未讨论的许多重要和复杂内容的法律将得到进一步讨论。

裴氏安代表也同意国会在会议厅讨论重要问题时,可灵活调整时间,以便与会代表进行充分讨论,达成最终结论的建议。

针对此问题,陈笃生代表也要求澄清,会议厅里的讨论是代表们平等发言的场所,还是国会就国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辩论和讨论的场所?如果是辩论和讨论,国会不能在下午5点就结束工作,任何仍有意见的代表都可以提交文件。

“如果我们确定,作为国会代表,我们每个人都代表全国选民,而不仅仅是某个特定地区的选民,那么讨论的方式就会有所不同,”代表利赫说。


根据HNMO-H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信任投票:范围不应太广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