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驾驶员标准中对胸围和体力的限制

September 25, 2015 09:10

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新的驾驶员健康标准取消了对体重、体力、身高、胸围等要求。

卫生部和交通部刚刚发布了第24/2015/TTLT-BYT-BGTVT号联合通函,对驾驶员的健康标准、汽车驾驶员的定期健康检查以及驾驶员健康检查医疗设施的规定进行了规定。

《通知》对驾驶员健康标准、驾驶员健康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健康检查(以下简称驾驶员健康检查)以及驾驶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通知》适用于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用人单位、驾驶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

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生效。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随卫生部长2001年10月4日第4132/QD-BYT号决定一并颁布的道路机动车驾驶员健康标准规定失效。

患有以下疾病或残疾的人没有资格驾驶: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健康检查规定,患有下列疾病或者残疾之一的人员,不符合相应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具体来说,对于患有以下残疾之一的 A1 类驾驶员:无法辨别三种基本颜色:红色、黄色、绿色;双眼远视力低于 4/10(包括戴眼镜矫正),一只眼视力低于 4/10(包括戴眼镜矫正);一只手或一只脚被截肢或丧失功能,并且剩余的一条腿或一条胳膊不完整(被截肢或功能减退)......

B1类残疾驾驶员也不得驾驶。同时规定,患有以下残疾之一的人不得驾驶:已完全治愈但未满24个月的急性精神障碍;慢性精神障碍;每只眼睛远视力:好眼<8 10""或差眼<5 10""(包括矫正视力的

《通知》还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在体检过程中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病史、残疾情况等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在体检过程中,应当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卫生部还建议直属机构并要求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防范和严查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的行为,同时要求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严格、全面、妥善地执行相关程序。

通告取消体重、体力、身高、胸围等规定……

新版驾驶员健康标准取消了体重、体力、身高、胸围等规定。新版健康标准分为精神科、神经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肌肉骨骼关节科、呼吸科、药物及其他精神药物科等专科……

驾驶员健康标准也分为3类:A1类(气缸容量在50cm3至175cm3以下的二轮摩托车);B1类(9座以下的乘用车,3.5吨以下的卡车);驾驶员等级A2、A3、B2、C、D、E、FB2、FC、FD、FE......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开展驾驶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继续开展驾驶员健康检查,直至2015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上述机构如需继续开展驾驶员健康检查,须符合本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并按照第14/2013/TT-BYT号通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增加人力资源、设备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向主管国家卫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据VOV报道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取消驾驶员标准中对胸围和体力的限制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