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购房者有资格获得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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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发布了一项决议修改补充政府2013年1月7日第02/NQ-CP号决议,关于缓解生产经营困难、扶持市场、化解呆账等一系列措施。
据此,对家庭和个人客户贷款购买或租赁购买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项目商品住房的支持期限修改为最长15年(原规定为10年)。
除了延长支持期限外,该决议还增加了以下贷款受益人:
- 收入低但住房困难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军人、工人、劳工,购买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住房开发项目、城市建设投资项目中的商品房,且合同销售总价(包括房屋和土地)不超过10.5亿越南盾。
- 公务员、公职人员、军人和城市劳动者,如果拥有符合规划的土地,且住房困难,但尚未获得国家任何形式的支持,有权获得优惠贷款,用于新建或翻修住房。越南国家银行明确规定了这些对象的最高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额度低于每户每人在本地区社会住房开发项目中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社会住房的贷款额度。
- 有投资计划按法律规定改建或新建社会住房,出租、租购或出售给工业园区、中小型工业集群、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科技区、工业和手工业生产企业、工厂企业(包括工业园区内外)各行业、各职业、各经济成分的工人和劳工;城市各经济成分的劳动者;大专院校、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院校、工人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和非公立)的学生;以及根据越南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8/2013/ND-CP号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规定,符合社会住房申请资格的其他主体。越南国家银行对此类主体参与社会住房建设投资的最低资本额有具体规定。
决议还增加了越南国家银行指定的若干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支持住房贷款业务。
政府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可以继续实施的项目、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转换的项目;对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发展计划的项目,停止颁发新的投资许可证。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推动社会住房发展,推动缩短社会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转为社会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审批程序,调整商品房结构,满足公务员、公职人员、军人、工人、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群众购买、租赁、分期购置社会住房和小型商品住房的需求。
越南国家银行主持并配合建设部、财政部制定长期稳定的信贷机制和政策,根据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8/2013/ND-CP号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第188/2013/ND-CP号议定所规定的原则,为社会住房发展项目的投资者和社会住房的购买者、承租者和分期付款购买者提供优惠贷款;同时制定优惠信贷机制和政策,鼓励企业、商业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政府总理批准的2020年和2030年国家住房发展战略,发展用于租赁的住房基金。
据chinhphu.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