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普通护照换发、新发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65/2012/ND-CP修改、补充第199号令的若干条款。136/2007/ND-CP2007年8月17日起实施的关于越南公民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包括对换发、换发普通护照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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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法令136/2007/ND-CP条例规定,普通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得延期。根据政府刚刚颁布的第65/2012/ND-CP号法令,明确补充规定:仍在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予以补发,到期后需办理换发手续。
根据第136/2007/ND-CP号法令,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可续签一次,最长续签期限为3年。续签必须在护照到期前至少30天办理。
第65/2012/ND-CP号法令对上述规定修改如下:外交护照、公务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换发新护照。
海员护照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具体规定海员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10年(旧规定为5年),且不得续签(旧规定可续签一次)。
9岁以下儿童可获发与其父亲或母亲相同的普通护照。
根据新法令,9岁以下(旧规定为14岁以下)的儿童,如果其父亲或母亲提出要求,可获得其父亲或母亲的通用护照。
第65/2012/ND-CP号法令还增加如下规定:向第136/2007/ND-CP号法令第6条第9款所列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签发的外交护照以及按规定向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越南国家通讯社和报社驻外记者等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签发的公务护照,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至5年,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不得延期。
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干部、公务员、军官、职业军人出国留学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签发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