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二)》补充规定保护记者

August 22, 2015 14:50

新闻部、广播电视和电子信息部代表提议在《刑法修正案(二)》草案中增加规定,以保护记者和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

制定更多法规保护记者和新闻工作者

2015年8月21日下午,信息传媒部副部长阮明红在河内主持召开“收集关于刑法典(修正案)草案和信息传媒领域犯罪问题的意见”研讨会。

Thứ trưởng Bộ TT&TT Nguyễn Minh Hồng chủ trì Hội thảo. Ảnh: B.M
信息传媒部副部长阮明鸿主持研讨会。图片来源:BM

研讨会上,信息通信部各司局、处室和单位代表重点就新闻领域等信息通信领域发表了许多意见。

具体而言,刑法草案(修正案)第133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罪,第133条第1款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身体受伤率在11%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执行公务的人员或者因被害人官方原因造成伤害的案件。

新闻部和广播电视和电子信息部代表建议修改上述规定,增加“妨碍受害人合法职业活动”的案件,以保护记者和新闻工作者。

这样的规定更适合当前的做法,很多记者和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受到阻挠和攻击,而新闻活动并不被视为公共服务活动。

《刑法修正案(一)》草案中有关新闻信息活动的另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也是引起社会关注的一条,即第166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知情权、抗议权罪》:“妨碍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知情权、抗议权及其他民主自由权利,除本法第156、157、158、159、162、163、165条规定情形外,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组织的、滥用职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许多与电信和 IT 相关的犯罪

研讨会上,还有不少提案建议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涉及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邮政服务等领域的规定。

例如,越南计算机使用和公共互联网接入改善项目管理委员会(BMGF-VN)代表表示,第158条d点1款需要增加“侵犯电话和互联网用户机密信息”罪。

BMGF-VN管理委员会代表在解释这项补充提案时表示,长期以来,存在利用提供给广告单位的个人信息发送垃圾邮件的情况。应将此罪名纳入《刑法》,以增强震慑力。

为了进一步增强震慑力,BMGF-VN管理委员会代表还建议在第175条第1款中增加“盗用、占为己有他人个人SIM卡”罪,因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人使用着漂亮的号码,却突然被SIM卡交易机构收回,影响到个人权益。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公共电信基金的一位代表从另一个角度评论道:“刑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关注电信、互联网和频率内容,关于邮政服务的内容则比较有限。有必要增加更多与邮政领域相关的规章,例如如何处理利用邮政网络运输爆炸物、毒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如何处理针对邮政网络、邮局系统和剥削中心的攻击……

信息传媒部副部长阮明鸿在研讨会总结发言中高度评价信息传媒部各单位对《刑法典修正案(草案)》提出的积极意见,并要求法务局尽快吸收、汇总并向信息传媒部领导提交意见摘要。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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