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有价证券借贷、买卖规定

January 9, 2013 09:32

国家银行行长刚刚签署并发布了第 01/2013/TT-NHNN 号通知,对 2012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第 21/2012/TT-NHNN 号通知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些条款规范了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之间有期限有价证券的借贷和买卖活动。



(来源:nganhangonline)

01号文补充了银行间市场的概念,包括:“借贷交易”、“贷款展期”、“债务偿还期限调整”、“逾期债务转移”。

除第21号通知规定的条件外,本通知还修改补充了以下条件: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在进行借款交易时,不得在其他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有10天或以上的逾期债务,除非国家银行行长允许借款。

信贷机构与作为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成员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以越南盾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银行间电子支付系统营业时间以外进行的交易;转移资金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交易;不转移贷款本金的交易;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进行买卖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

在借贷用途方面,允许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在平衡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保障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业务效率和运营安全的基础上,相互开展借贷业务,以弥补准备金、支付能力和资金业务的暂时不足。

此外,01号文还对贷款条件、购销条件及借贷活动的有效性、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有价证券的定期购销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通函未涵盖的一些活动包括:合作银行与人民信用基金之间的资本监管活动;人民信用基金之间的借贷活动;同一外国银行在越南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借贷活动;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在支付账户上的收付款活动;国家证券委员会选定的支付银行与证券存管中心成员(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为确保在证券交易所支付证券交易的能力而开展的借贷活动。

01号通函自1月7日起生效。


根据(TTX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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