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管理汽油价格没有错!

December 10, 2013 17:59

针对有的新闻媒体称汽油价格管理不符合2013年12月9日第84号令的规定,财政部予以驳斥并肯定:汽油价格管理没有错,是符合第84号令的规定。

据财政部消息,2013年12月5日,财政部要求重点石油贸易企业保持国内石油价格稳定。该计划中,柴油和煤油基准价格不再完全计算标准利润率,并允许企业根据政府2009年10月15日关于石油贸易的第84/2009/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84/2009/ND-CP号法令)的规定,增加汽油和柴油价格稳定基金的使用。

然而,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称,财政部2013年12月5日的汽油价格管理不符合第84/2009/ND-CP号法令的规定(计价时间未纳入国际价格,每次管理间隔未按规定达到10天……)。因此,财政部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第84/2009/ND-CP号法令第27条1款c点的规定:“……两次连续价格调整的间隔时间,上调价格的间隔最少为10个日历日,下调价格的间隔最多为10个日历日……”。因此,对国内汽油价格上调(下调)间隔时间的规定,为10个日历日。

因此,面对不断上涨的世界油价,财政部根据国内社会经济状况,制定了成品油基准价格。30天平均值在此基础上,运用金融手段稳定油气价格;继续不对柴油、煤油基准价格计提足够的利润率(暂按100越南盾/升计算,而不是规定的300越南盾/升);对汽油、重油计提利润率按300越南盾/升、公斤计算,并允许企业增加对汽油、柴油动用价格稳定基金。没有必要提高国内汽油价格。

此外,在上届政府(2013 年 11 月 26 日)中,财政部对汽油和柴油没有监管;仅要求主要石油贸易企业停止使用每公斤重油200越南盾的价格稳定基金。最近一次对汽油和柴油的管理是2013年11月11日对汽油(降低每升241越南盾的最低销售价格)和2013年10月7日对柴油(降低每升100越南盾的价格稳定基金)。

综上所述,财政部确认,财政部过去对汽油价格的管理以及2013年12月5日的管理均符合第84/2009/ND-CP号法令的规定。

根据包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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