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环境部回应农用地分割问题

March 30, 2015 19:39

(Baonghean.vn)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夕,国会代表团收集了乂安省选民对下列问题的意见,并提交给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建议修改第64/1993/ND-CP号法令,内容为“对1993年4月30日至今出生的农业人口分配生产用地,对1993年5月1日至今死亡的人口进行减耕”。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回应如下:

2003年《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养殖业、盐业生产,使用划拨、出租、国家承认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农用地的农户和个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但国家依照《土地法》第38条第1、4、7、8、11款规定收回土地的除外;此项规定继承了1993年《土地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继续分配给农户和个人,不再重新分配的政策,在历代《土地法》中一贯得到确认。现在,如果在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重新调整划拨的农用地,将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给农村地区带来不稳定和混乱。”

事实上,近年来,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农民转向非农生产,农业劳动力比例逐年下降,而根据2011-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农业劳动力比例仍将持续下降。因此,调整农用地以解决农业劳动力生产用地需求的紧迫性已不如前期。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路线方针,许多地方开展了土地整合、地块互换、田块重新规划等工作,积累并集中土地用于农产品生产。重新分配土地将抹杀已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土地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在现实中,许多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分配的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转作他用、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时,国家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的居民获得补偿,获得安置补助,并找到了新的工作。

越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全面推进革新进程、为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工业化国家奠定基础的时期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的第19-NQ/TW号决议明确指出:“不存在重新调整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的问题,但国家制定适当的政策,确保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以最高的效率使用农业用地。”2013年《土地法》(第126条)将党的决议制度化,继续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如有需要,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谨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答复转发给选民、组织和机构以供参考。

乂安省国会议员代表团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自然资源环境部回应农用地分割问题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