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兼职合作者保护和照顾义安省村庄、街区和乡村的儿童。
(2012年4月20日第43/2012/NQ-HDND号决议乂安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第四次会议
第一条 安排合作者到村、街、村兼职从事儿童保护、关爱工作。
1.每个村、街、村安排一名协作员,兼任保护、照顾儿童的任务;
2.对同时从事儿童保护和照护工作的合作者,每月资助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0.1;
3.月资助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平衡,每年拨付至区、乡两级支付。
第二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三条 生效
本决议经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陈红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