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不是正忙着让下属向国会解释吗?”
为确保立法质量,许多意见要求部长直接在国会面前解释和辩论,而不是授权给下属。
9月15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筹备工作提出意见,其中关于完善立法程序、改进法律草案讨论方式、提高法律草案质量等内容收到广泛意见。
鉴于法律不稳定,以及“喜欢修改法律”的倾向,法律一出就修改,这种趋势在许多部委和部门都存在,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表示:“法律的制定质量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我观察到,有些部委每个司都有一部法律,但每次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时,只有副部长进行介绍,甚至司长也会解释法律,但部长却不见踪影。很多时候,部长不一定是因为出国出差或工作繁忙,但他仍然不来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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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雅 |
黎氏娥女士认为,各部门部长和主管必须从一开始就负责解释和辩论,这样才能确保每个部委任期内不会有几十部法律。现实中,有些法律是由少数专家设计的,但仍然经过所有程序,而如果我们只是把解释的责任委托给下属,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有质量。
黎氏娥指出,“以前,部长必须作出解释,直到法律通过”,她建议,在每次法律草案首次提出后,有关部委或行业的负责人必须向国会代表作出解释、听取意见并与国会代表进行辩论,然后才能对该草案进行小组讨论。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还强调,部长必须在国会讨论法律草案,而不能将其委托给下属。
原则是,所有提交国会审议的内容必须认真准备,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按时、保质,明确各准备机构的职责。只有符合所有要求,才能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必须严格维护纪律和秩序。
关于立法,国会副主席黄柱留也表示,我们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十月会议之后,大胆地向国会报告任何未及时制定、存在问题的法律。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有些法律“仍然没有出台”。
王楚留表示同意,讨论时应给予部长和起草机关充分的时间进行解释、接待和与国会代表进行辩论,以提高法律质量,落实部长在法律制定全过程中的责任,为国会通过法律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创造条件。
文化、教育和青年儿童委员会主席潘清平则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国会开会期间,我们大概有15/26天的时间制定法律。生活本身就极其复杂,制定法律竟然需要这么多时间,我们的监督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呢?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我们必须留出时间让国会监督和参与决定重要事项。”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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