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不是正忙着让下属向国会解释吗?”
为了确保立法质量,许多意见要求部长直接在国会面前解释和辩论,而不是授权给下属。
9月15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筹备工作提出意见,其中关于立法程序、讨论方式、提高法律草案质量等内容收到广泛意见。
鉴于法律不稳定,以及“喜欢修改法律”的倾向,即法律一出就修改,这种倾向在许多部委和部门都存在,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表示:“法律的制定质量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我观察到,有些部委每个司只有一部法律,但每次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时,只有副部长进行介绍,甚至司长也会解释法律,但部长却不见踪影。很多时候,部长不一定是在国外出差或很忙,但他仍然不来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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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雅 |
黎氏娥女士认为,各部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从一开始就负责解释和辩论,这样一来,每个部委就肯定不会有几十部法律。现实中,有些法律是由几个专家设计的,但仍然经过了所有程序,而如果我们只是把解释的责任交给下属,这些法律不可能有质量。
黎氏娥指出,“以前,部长必须作出解释,直到法律通过”,她建议,每次法律草案首次提出后,部委或部门负责人必须作出解释,听取意见,并与国会代表进行辩论,然后才能对该草案进行小组讨论。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还强调,部长必须在国会讨论法律草案,而不能将其委托给下属。
原则是,所有提交国会审议的内容必须精心准备,符合法律规定,按时完成,质量上乘,明确各编制机构的职责,符合所有要求后方可提交国会审议,并严格保持国会纪律和秩序。
关于立法,国会副主席黄柱留也表示,我们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大胆向国会汇报,不要将一些法律列入国会三次会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十月会议的议程,因为各机构没有及时做好准备,三次会议后又出现了问题。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有些法律“仍然没有出台”。
王楚留委员长同意,讨论时应给予部长和起草机关充分的时间进行解释、接待和与国会代表进行辩论,以提高法律质量,落实部长在法律制定全过程中的责任,为国会通过法律后切实实施创造条件。
文化、教育和青年儿童委员会主席潘清平则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国会开会期间,我们大概有15/26天的时间制定法律。生活本身就极其复杂,制定法律都耗费这么多时间,我们的监督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呢?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也要留出时间让国会监督和参与决定重要事项。”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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