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婚后“判”女婿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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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结婚几个月后,岳父就对女婿与儿童发生性关系提出了投诉。

根据朔庄省牙南镇人民法院的判决,阮红T.(1996年出生于朔庄省牙南市)和武吉P.(2000年9月28日出生)于2016年6月初在父母的主持下结婚。

夫妻共同生活4个多月后,矛盾出现,2016年10月6日,P.离开并返回父母家。

女儿回家近一个月后,P.的生父Vo Van L.先生(1963年出生)向警方报案,要求对其女婿因与儿童发生性关系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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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后,T.提交了对妻子进行年龄评估的申请,因为他认为P.结婚时已年满16岁。但调查机构并未接受T.的年龄评估申请。

警方在调查中证明T.在P.未满16岁时曾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决定对该案提起公诉,依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a点的规定,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对T.提起公诉。

T.被起诉后,其家人向民事判决执行部门支付了500万越南盾,以部分补偿被害人P.的荣誉、尊严和名誉损失。

P.方面,她和她的生父要求T.依法赔偿她的名誉和尊严,并要求就被告T.家人在婚礼时赠送的14两24k黄金进行法律赔偿。

新郎被判3年缓刑

一审中,被告人T.承认婚后每天与P.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因其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请求减刑、缓刑。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称,T.的犯罪行为源于其早婚,两家人约定安排婚礼,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被告人居住农村,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有限……,请求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另外,在法庭上,P.和女孩的法定代表人请求追究T.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减轻被告的刑罚。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定,T.的行为构成与儿童性交罪。尽管被告父亲确认,他为儿子向P.求婚时询问了P.的年龄,并被P.的父母告知P.已满18岁。然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P.有其他出生日期,因此缺乏要求对受害人年龄进行专家评估的依据。

合议庭还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起因源于父母双方的安排,因此T.与P.发生性关系属于间接故意过错,父母双方在本案中也均有部分过错。

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个人履历良好,且具备多项减刑情节,因此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但缓刑;责令被告人赔偿P.人身安全及尊严损失1000多万越南盾。

考虑到婚礼当天所用黄金的数量,即14两24k黄金,与本案无关,因此评审团并未予以考虑。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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