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关于印发检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February 20, 2013 14:41

卫生部刚刚发布了第 01/2013/TT-BYT 号通函,指导在设有检测室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 (KCB) 实施检测质量管理。

因此,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设有对检测样品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并与卫生部确定的检测校准中心进行协调,并获准开展业务,以确保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实验室的检测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本单位的检测校准工作,以便管理机构、客户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卫生部、省、直辖市卫生厅和卫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医疗机构及其实验室、参考实验室在检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执行情况;指导检测校准中心的业务活动。卫生部应当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认定其为一种或多种检测项目的参考实验室。

《通知》还明确,实验室医务人员对落实和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实验室必须建立检测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制度。

特别是,医疗诊疗机构必须规划并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同时,设有实验室的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医疗诊疗机构和实验室的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至少一名医务人员负责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CPV)-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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