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警察局:回应黄清光先生(荣市哈辉塔坊 K6)的请愿

乂安省警察 February 14, 2019 15:56

(Baonghean.vn)——居住在义安省荣市河辉塔坊第6区的黄清光先生的诉状内容如下:“投诉义安省警察局没有接受并解决他的诉状,指控居住在胡志明市新平县第3坊的黄清强先生(黄清光先生的弟弟)犯有欺诈和侵占财产罪”。

收到公民的请愿后,乂安报社与乂安省警察局讨论了上述内容。2019年1月28日,乂安省警察局发出第654/CAT-PX05-PV01号公文,通报乂安省荣市河辉塔坊6号小区居民黄清光的诉求处理结果,内容如下:

近日,乂安省公安局收到多份来自中央、地方各级机关领导和新闻机构的调动表格,以及来自乂安省荣市河辉塔坊6号楼黄清光先生的一份诉状,内容为“投诉乂安省公安局未受理并解决其诉状,控告居住在胡志明市新平县第三坊的黄清强先生(黄清强先生的弟弟)犯有诈骗和侵占财产罪”。

收到请愿书后,义安省警方着力依法处理和解决此事。然而,黄清光先生不予理会,并继续撰写请愿书,谴责所有参与处理和处理黄清光先生案件的各级领导。黄清光先生已向该负责人提出控告。为此,省警方向中央至地方30多个机关和组织发出了举报,征求意见。

近期,乂安省公安局持续收到部分中央机关领导转交的有关黄清光先生诉求的信访。乂安省公安局就黄清光先生诉求的接收、分类、处理及解决情况,现将审查结果通报如下:

1. 内容简单

申请者为黄清光先生,居住于义安省荣市河辉塔坊第 6 区。

黄清光先生迄今向中央至地方各级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发出的请愿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 反映黄清强先生(Quang 先生的弟弟)利用 Quang 先生已将位于荣市雄福坊阮士萨街 68 号的 Quang Huy 有限责任公司和贸易公司的管理权转让的事实,将公司非法转让给居住在义安省荣市雄平的 Pham Hong Son 先生。

- 反映义安省警察局下属机构(省警察监察局、省警察调查局办公室、荣市警察调查局)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对先生的诉求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 反思义安省警察局长梅建胜先生、义安省警察局侦查局办公室副局长黎进南先生和荣市警察局副局长阮友强先生对黄清强先生关于其侵占财产的投诉处理不力。反思义安省警察局局长阮友强先生对黄清强先生的投诉置之不理,为主管部门掩盖其不作为,掩盖了梅建胜先生在荣市警察局非法拘禁黎玉胜先生(居住在义安省荣市义金乡第五村)一案中的违法行为。

2. 乂安省公安机关直属单位信访咨询及处理流程

- 接收和处理荣市警方的申请: 2017年8月1日,荣市警察侦查局收到黄成光先生的诉状,内容如上所述。2017年8月22日,荣市警察侦查局针对该诉状向黄成光先生发出第1486/CV-CQDT号公文,答复其诉状:“根据黄成光先生的投诉,陈氏金文女士、黄成光先生和黄成强先生之间买卖股份,导致公司所有权纠纷,属于民事关系,不属于荣市警察侦查局的管辖范围。荣市警察侦查局通知并指示黄成光先生向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 乂安省警察局经济警察局(PC03 部门)接收和处理申请:2017年11月6日,PC03收到公安部C46局黄成光先生提交的诉状。PC03在研究诉状内容后进行了初步核实,认定黄成光先生诉状内容属于民事关系,不属于调查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PC03直接邀请黄成光先生到场,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并指示其将诉状提交荣市人民法院审理,但黄成光先生并未同意。

-乂安省警察监察局信访接待及咨询处理(PX05室):

+ 黄成光先生向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机构和部门发送了请愿书,并由这些机构和部门转发给乂安省警察局,其中包括以下机构:人民公安政治总局监察局;人民公安政治总局组织人事部;CAND 报;公安部 C46 局;乂安省国会代表代表团;乂安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乂安省委常务委员会;乂安省监察局;第四军区司令部......此外,黄成光先生还向乂安省警察局领导(局长和副局长)发送了许多请愿书。

+ 乂安省警察监察局收到并整理了诉状后,认定公司成员与他人之间买卖、转让股份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因此,乂安省警察署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第105/HD-PV24号公文,通知陈光先生诉状内容不属于乂安省警察署的管辖范围,并指示陈光先生将诉状提交法院,依法审理。

- 乂安省警察局职能部门(省警察监察局、省警察调查局、荣市警察调查局)认定,黄清光先生投诉的内容属于民事关系,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理由如下:

+ 光辉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14年《企业法》的规定,本公司的活动受该法的约束。

+ 黄清光先生和陈氏金文女士将股份转让给黄清强先生,以及黄清强先生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他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2014年《企业法》第52条第3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成员或者非成员的人。”

+ 黄清光先生起诉黄清强先生(黄清光先生的弟弟)诈骗并侵占其财产,是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黄清光先生与黄清强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机构认证的书面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月3日和2011年1月10日)。因此,黄清光先生与黄清强先生之间的纠纷是财产所有权纠纷。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纠纷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

-接收并指导乂安省警察局刑事警察局(PC02 部门)处理申请:

+ 近期,义安省公安局陆续收到来自各机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黄成光先生的大量信访,内容与上述内容相同。因此,为体现对公民信访的责任感,确保信访处理的客观性,义安省公安局领导决定责成刑事警察局重新评估各单位(省警督察局、经济警察局和荣市警察局)对黄成光先生信访的咨询和处理情况。

+ 2019年1月23日,乂安省警察局刑警局与黄清光先生会面,澄清请愿书的内容;同时,向黄清光先生讲解法律规定,使其理解。此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 陈光先生确认,他直接起草了该请愿书,并将其发送给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和部门。陈光先生并未授权任何其他人起草和发送该请愿书。

* 阮光先生对乂安省公安厅职能部门对其起诉黄清强的诉状内容的认定存在异议,并认为这些部门指示阮光先生向法院提交诉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阮光先生就此内容确认黄清强存在欺诈和侵占其财产的迹象,但阮光先生缺乏相关文件证明。

* 陈大光先生说,他向省警察局递交诉状后,2-4个月内,侦查警察局必须提起公诉或不提起公诉,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因此他写了一份诉状,指控省警察局局长、第十四届国会议员阮友球同志为其下属掩盖罪行,让陈大光先生逍遥法外。

陈光先生无法提供文件证明指控的内容,但他只认为,既然他提交了这样的诉状,那么起诉或不起诉就是省警察局长的责任。

PC02部门已经向您明确解释了这个问题:您的申请不属于公安厅的管辖范围,因此,宜安省警察局的主管部门不接受,只引导这样他就可以将申请发送到正确的地址,即法院。

乂安省公安局此项活动是根据政府监察局2014年10月31日第07/2014/TT-TTCP号通知第4条第2款的规定开展的,该通知规定了投诉、举报、请愿和反映的处理程序(第07号通知第4条第2款规定:“处理请愿是国家机关、组织或有管辖权的人在收到个人、机关或组织的请愿时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对照法律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项予以受理和解决。或工作指示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转交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因此,乂安省各级侦查警察机关没有做出任何程序性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 陈光先生证实,他与居住在荣市义金乡第 5 小组的黎玉胜 (Le Ngoc Thang) 大约 8 至 10 年前曾是朋友。

陈大光先生确认,他撰写了起诉书,指控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同志包庇荣市前副警察局长梅建胜先生,涉嫌在 2014 年非法逮捕黎玉胜先生一案中作案。

然而,陈光先生并未掌握任何案件具体信息,也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指控内容。关于指控内容,PC02部门告知陈光先生:黎玉胜因《刑法》第245条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被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判决已生效,黎玉胜已服完刑期;不存在他所指控的非法拘禁行为。

*刑事警察局认定陈光先生控告黄清强先生的申诉内容属于民事关系,并援引了省警察监察局上述法律依据;确认乂安省警察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和解决陈光先生的申诉并发文责成陈光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符合法律规定;确认陈光先生向中央至地方各级机关和部门发出的申诉内容,控告省警察侦查局领导、荣市警察侦查局领导和乂安省警察监察局领导干预和包庇黄清强先生,控告省警察厅长阮友球同志包庇和让罪犯逃脱,是毫无根据、捏造和诽谤性的。

*刑事警察局要求陈光先生停止发送上述投诉。如果他继续撰写虚假信息,影响义安省警察局和警察局长的声誉,我们将依法处理。

官方通报了乂安省警方处理公民黄清光 (Hoang Thanh Quang) 申诉的结果。

3. 评论

- 尽管陈大光先生的诉求内容已由省警察局下属单位解释并指示提交法院审议解决,但他仍然定期向省警察局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发送诉求,谴责省警察局局长、第十四届国会代表阮友球同志有滥用民主自由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迹象,符合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331条的规定。

- 乂安省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是针对陈大光先生申诉内容的最终评估单位,并确认陈大光先生申诉中对黄清强先生的控告内容属于民事关系,陈大光先生对省警察侦查局领导、荣市警察侦查局领导、乂安省警察监察局领导干预和掩盖黄清强先生罪行的控告以及对省警察局长阮友球同志掩盖和让罪犯逃脱的控告是毫无根据、捏造和诽谤性的。

黄成光先生无法提供任何补充文件来证明其对黄成强先生的指控内容,也无法提供文件来证明其对乂安省警察局多名领导的指控内容。

因此,义安省警察局职能单位(省警察监察局、省警察调查局、荣市警察调查局)已出台指导性文件并答复黄成光先生的诉求,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咨询并处理诉求,体现出对公民诉求的负责任态度。

在确定诉求内容属于民事问题后,向 Quang 先生发出了书面通知,指示他撰写诉求并送交主管部门审议解决;并邀请该公民到省警察调查局总部直接解释并提供非常具体的指示,但由于法律意识薄弱,Quang 先生不同意义安省警察局的处理方式。

乂安省警察局已将张光先生申诉的结果全面报告给了张光先生提交申诉的各单位和地方(具体地址有 30 多个)。

以上是义安省警方受理、处理和解决黄成光先生诉求的结果,请贵局知悉、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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