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自3月1日起开始应用电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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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开始应用电子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类型病历。

医生们在高平省宝拉克县的高地为患者进行检查和治疗。图片来源:TG/Vietnam+
根据卫生部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开始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46/2018/TT-BYT号通函规范了卫生部为更好地服务人民医疗保健而开发的电子病历。

《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卫生部所属各医疗检查、治疗机构。

根据《通知》,取得经营许可的医疗诊疗机构建立、使用和管理电子病历应当遵守《医疗诊疗法》的规定。

实施原则是每个患者只有一个管理码,在一个医疗检查、治疗机构保存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必须像纸质病历一样记录所有信息内容;必须有录入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责任人的数字签名。

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网络信息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医疗诊疗机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保存电子病历替代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类型病历。

电子病历更新时间最长为诊疗医嘱签发后12小时。如诊疗时间超过12小时或出现信息技术问题,电子病历更新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卫生部通知明确,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应当主动制定方案,按照规定在机构内部署电子病历。

根据规定的专业委员会或独立咨询单位的咨询结果,医疗检查治疗机构负责人决定以电子病历代替纸质病历进行管理和保存;以医学影像代替打印胶片进行保存和传输;以检查信息代替打印纸张进行保存。

根据第46/2018/TT-BYT号通函,实施电子病历的路线图分为两个阶段。

2019年至2023年,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升级信息技术系统,部署电子病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在具备必要条件后,按规定部署电子病历。

2024年至2028年,全国所有医疗诊疗机构必须实施电子病历。尚未实施的医疗诊疗机构,须向所属管理机构报告,并明确实施电子病历的理由和路线图,但须于2030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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