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处理报告中的禁止行为

GH April 4, 2024 11:44

(Baonghean.vn)——居住在荣市的阮文灵先生询问,在报告和处理报告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如果作虚假报告,将如何处理?

回复:

-D2018年《举报法》第8条规定了举报和处理举报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如下:

1. 阻挠、给举报人制造困难或骚扰举报人。

2. 处理投诉时缺乏责任感和歧视。

3. 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笔迹以及其他能够暴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4. 在投诉解决过程中丢失或伪造案件档案和文件。

5. 不予解决或故意非法解决投诉;利用其在解决投诉中的地位和权力实施非法行为,骚扰或给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造成麻烦。

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护举报人的责任。

7. 非法干预或阻挠投诉的解决。

8. 威胁、贿赂、报复、骚扰或侮辱举报人。

9. 包庇被告。

10. 故意捏造事实;强迫、引诱、煽动、诱惑或贿赂他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指控。

11. 贿赂、诱导、威胁、报复或侮辱处理投诉的人员。

12. 滥用举报权进行反国家宣传,侵犯国家利益;扰乱公共安全与秩序;歪曲、诽谤、侮辱他人荣誉、尊严或名誉。

13. 提供有关举报和处理举报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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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018 年《举报法》第 65 条规定了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举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或者违反举报和处理举报法律其他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诉讼;如果造成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对于干部、公务员或公共雇员等举报人,根据第31/2019/ND-CP号法令第23条的规定,处理方向如下:

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明知举报内容不实,仍多次举报;明知案件已由主管机关或人员依法处理,仍多次举报,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举报内容属实;胁迫、引诱、煽动、贿赂他人作虚假举报;冒用他人名义举报,造成内部不和,影响机关、组织或单位的声誉和正常运作,视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

因此,如果公务员作出虚假指控,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他/她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如果造成损害,他/她必须依法赔偿。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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