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及处理举报中的禁止行为
(Baonghean.vn)- 居住在荣市的阮文灵先生询问,举报和处理举报时,哪些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对进行虚假举报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将如何处罚?
回复:
-D2018年《谴责法》第8条举报、处理投诉中的禁止行为规定如下:
一、对举报人进行妨碍、刁难或骚扰。
2.处理投诉时缺乏责任感和歧视。
3.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笔迹以及其他可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丢失或者伪造案卷、文件的。
5.不依法解决检举或者故意违法解决检举,利用依法解决检举中的职务、职权,对检举人、被检举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行骚扰、滋事的。
6.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举报人保护责任的。
7.非法干涉、阻碍投诉解决。
8.对举报人进行威胁、贿赂、报复、骚扰、侮辱的。
9.掩盖被告。
10.故意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利诱、教唆、引诱、贿赂他人诬告陷害他人;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他人。
11.对投诉处理人员进行贿赂、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侮辱。
12.滥用斥责权进行反对国家、侵犯国家利益、扰乱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宣传;歪曲、诽谤、侮辱他人荣誉、尊严或名誉的。
13.提供虚假的检举、检举处理情况的。

-2018年《检举法》第65条规定,对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如下:
“检举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本法第八条所列行为,或者违反检举、处理法律其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举报人为干部、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处理方式按照第31/2019/ND-CP号法令第23条规定如下:
“公务员、公职人员明知检举不实,仍多次检举,或明知案件已由主管机关或个人依照政策法律处理,在没有证据证明检举内容的情况下,仍多次检举;胁迫、引诱、煽动、利诱、收买他人进行虚假检举;冒用他人名义检举,造成内部不团结,或者影响机关、组织、单位声誉和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公务员若提出诬告陷害,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