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基线以计算领海宽度的方法?
所有海洋区域均以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为准。《1982年公约》规定了两种主要的基线确定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1982年《公约》第五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示的沿海低潮线。”对于由珊瑚礁构成的岛屿或被裙礁包围的岛屿,也适用正常基线法(第六条)。
该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准确反映各国海岸线,限制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张,但对于蜿蜒复杂的海岸线,该方法应用难度较大。
根据《1982年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法适用于海岸线呈锯齿状、深凹状的地方;有岛链贯穿的地方;以及存在三角洲等特殊自然条件导致海岸线不稳定的地方。《公约》并未提供任何客观标准来界定什么是锯齿状、深凹状海岸,什么是岛链。然而,实践中可以一致认为,深凹状海岸必须拥有多个河口和多个符合《1982年公约》第10条规定的合法海湾标准的海湾,即使该海岸还有其他锯齿状程度较小的河口,或者岛链包含许多岛屿,可以是2个或3个岛屿。同样,《公约》也没有关于“紧邻海岸并沿海岸延伸”的标准……
因此,《公约》规定了划定直线基线的两个条件:基线的走向不得在显著的范围内偏离海岸的总体走向,且位于这些基线内的海域必须与陆地区域有足够紧密的联系,以使其受内水制度的约束。然而,在划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某些直线基线时,沿海国可以考虑该区域的特殊经济利益,其重要性已为长期实践所证实。
此外,该公约还有三项规定:第一,直线基线不得以低潮高地为起点或终点,除非有灯塔或其他水上设施,或者这种直线基线的划定得到国际承认;第二,一国采用的直线基线方法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开;第三,沿海国必须适时公布其基线体系的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并将一份副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更多的)
读者室(st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