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有哪些?
(Baonghean.vn)——归合县阮文哲先生询问,目前整个政治体系正在积极推进反腐败斗争。那么,法律规定,腐败罪名有哪些呢?
回复: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严重妨碍机关、组织正常运转的行为。

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规定了以下腐败罪行:
1.侵占财产罪(第353条),最低处罚是2年有期徒刑,最高处罚是死刑。
2.受贿罪(第354条),最低处罚是2年有期徒刑,最高处罚是死刑。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产罪(第355条),最低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最低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4.滥用职权罪(第356条),最低刑罚为1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15年有期徒刑。
5.滥用职权罪(第357条),最低刑罚为1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20年有期徒刑。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第358条),最低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7.伪造文件罪(第359条),最低刑罚为1年监禁,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