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潘氏美清女士的所有职务,并提议解除其国民议会议员资格。

虎之春 May 4, 2018 20:45

书记处决定对潘氏美清女士进行纪律处分,解除其在党内的一切职务,并提议考虑将其从国民议会除名。

2018年5月4日,在越共中央总部,书记处在总书记阮富仲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第111-TTr/UBKTTW号提案,该提案建议审议并惩戒同奈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清女士。

秘书处发现,潘氏美清女士在2003年至2009年1月担任工业部部长期间,玩忽职守,不履行公共职责;在向居民收取款项的同时,没有指导统一纺织厂住宅区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同意让工业部会计将该项目的剩余款项存入新迈木材公司。

在调任过程中,Thanh 女士没有将项目移交给继任者,导致大量且持续的投诉,影响了当地的安全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降低了国家管理机构的声誉。

书记处决定对潘氏美清女士进行纪律处分,解除其在党内的一切职务,并提议考虑将其从国民议会除名。

在担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期间(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清女士签署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多项文件,但未考虑各专门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意见,违反了法律,违反了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项目投资程序和秩序的工作条例;在签署2014年7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第2230/QD-UBND号决定,批准同奈河侵占项目投资政策时,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未按照省委常委会的结论向中央各部委和分支机构报告或征求意见。

此外,Thanh女士还签署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多项决定,这些决定表现出偏袒,并为她家族企业在她负责的领域(包括她直接负责的领域之外的项目)开展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并虚报项目的数量和进度,目的是为她家族企业牟利。

秘书处还表示,潘氏美清女士缺乏组织纪律,严重违反外交事务规定;多次使用外交护照出国进行私人旅行、处理私事;甚至有一次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就离开该国。

“潘氏美清女士的违规行为和过失非常严重,引起了干部、党员和人民的愤慨,对党的组织和她个人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书记处总结道。

根据政治局关于对违规党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第102-QD/TW号条例,书记处决定对潘氏美清女士进行纪律处分,解除其在党内的一切职务;并请国会党团指示执行相关程序,依法考虑将潘氏美清女士从国会除名。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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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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