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高利而“上法庭”的男人的悲惨结局
(Baonghean.vn)——H先生,一方面因为利率诱人,另一方面又因为过于轻信,借给了别人16亿多越南盾。没想到,他竟然因为借款人与一名女银行职员合谋策划的诈骗案,而被告上法庭。
贷款3天,“谢恩”800万越南盾
阮公H先生(居住在安城镇)被确定为该案件的受害者。欺诈和侵占财产犯罪嫌疑人裴氏莺(1988年出生)和范氏翠(1982年出生)均居住在安城县。案发时,翠是农业银行安城县支行的信贷员。
2018年8月,H先生刚刚以几十亿越南盾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农场,他暂时没有这笔钱的打算,经熟人T女士介绍,H先生同意借给裴氏莺3.5亿越南盾。
Oanh说她从安城县农业银行借了3.5亿越南盾,因为银行的一位官员Thuy女士帮她办了手续。现在还款期限到了。她想从我这里借这笔钱来交还杨桃。Oanh说她只借三天。我觉得很简单,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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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Nguyen Cong H. 照片:Nhu Binh |
“虽然我同意借钱给Oanh,但因为我不信任这个女人,所以我和T女士一起去了银行,直接把钱还给了Thuy,还开了正式的收据。我问Thuy女士需要几天才能拿回钱,Thuy说3到5天后再来取钱。5天后,我去了银行,拿到了3.5亿越南盾的全款,”H先生说。
存钱当天,H先生收到了T女士赠送的2000万越南盾,称这是Oanh为了感谢她“帮忙办了一件重要的事情”而赠送的。H先生以为Oanh赠送的钱是为了感谢三人,于是便给了T女士1200万越南盾。
在这笔贷款之后,H先生找到了贷款银行契约岛很简单,在别人有难时伸出援手,得到慷慨的“感谢”,而且在借贷过程中,他还得到了银行女职员Thuy的好评。一个新的商业方向在他的脑海中闪现。
之后,Thuy 亲自来见我,Oanh 也在场。Thuy 说她是银行职员,经常接待需要翻房的客户,如果有钱,她会借给 Thuy,让她帮客户翻房。Thuy 向我保证,她是银行职员,可以直接处理这件事,我不会有任何损失,所以我同意了。Thuy 还告诉我,她借钱的时候会通过 Oanh 通知我。之后,我收到 Oanh 告知她需要借款的金额后,就直接去银行把钱转到 Thuy 的账户上。我一共 6 次往 Pham Thi Thuy 的账户里存入了 16.75 亿越南盾,这些存款都有完整的收据。”H 先生继续说道。
然而,后来 H 先生得知,自己是 Thuy 和 Oanh 诈骗银行贷款的受害者。
侦查机关查明,Oanh是直接与Thuy实施诈骗行为的人,他骗取并侵占他人财产以谋取私利。这一行为源于被告人Oanh负债累累,需要钱来偿还。侦查机关和安城县人民法院查明,Thuy和Oanh共向H先生挪用了4亿越南盾,其中Oanh挪用了2.1亿越南盾,Thuy挪用了1.9亿越南盾。Oanh还利用诈骗和骗取合同的手段,从Nguyen Huu L.先生(安城县人)那里借了5.5亿越南盾,但事情败露后,她归还了5.1亿越南盾给此人,并挪用了4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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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氏英。照片:如平 |
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裴氏莺被安城县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范氏翠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法院责令两名被告退还从H先生手中挪用的4亿越南盾。
“我把16.75亿越南盾转到Thuy的账户借钱。Oanh又把5.6亿越南盾还给我,所以我仍然被骗了11.15亿越南盾。为什么法院只判定我被骗了4亿越南盾?那么剩下的10亿越南盾去了哪里?”H先生问道。
阮公辉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符合案件性质,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全部内容,重新调查。
被告人侵吞资金5亿多越南盾!
被告人范氏水也提起了诉讼。上诉上诉至乂安省人民法院。Thuy表示,被告人Oanh的全部供述以及被害人、相关人员和证人的供述不足以定罪被告人;这些文件和证据在法律上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是Oanh在诈骗H先生4亿越南盾案中的共犯。
被告Thuy还表示,没有任何文件证据证明她与Oanh之间存在任何协议或业务往来。当有人将钱存入Thuy的银行账户时,Oanh要求Pham Thi Thuy提取资金,Pham Thi Thuy才同意帮助Oanh。
同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裴氏莺承认收受了Thuy支付给H先生的5.6亿越南盾。被告人裴氏莺还承认从H先生那里挪用了2.1亿越南盾,并确认Thuy占有了剩余的9.05亿越南盾,并且不知道是否会归还给H先生。
在上诉审的质证和辩论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Oanh和Thuy是共犯,挪用H先生4亿越南盾的判决依据充分,但这一判决并非对案件卷宗中收集到的文件和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根据被告人Oanh和H先生的证言以及所收集到的文件和证据,有充分的依据认定被告人Oanh挪用H先生的金额为11.15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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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裴氏英和范氏水。照片:如平 |
上诉法院还指出,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人范氏水侵占1.9亿越南盾的结论存在缺陷。上诉法院表示:“被告人范氏水的这一行为是被告人翁实施的六项犯罪行为之一。尽管根据被告人翁和被害人H的证词,存在共谋的迹象,但仅凭2019年5月3日的汇款收据,范氏水向翁支付了14.85亿越南盾,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可以断定被告人范氏水是侵占财产诈骗的共犯或构成其他独立犯罪。”
此外,上诉法院还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Oanh仅挪用了Nguyen Huu L先生4000万越南盾,这一判断是错误的。Oanh以欺诈手段向L先生借款5.5亿越南盾,被发现后又追回5.1亿越南盾,还差4000万越南盾。这属于刑事责任的减轻情节,而非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刑法》第174条第3款,被告人构成侵占财产(价值5亿越南盾以下)的共犯,但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尚未完成。二审法院认定,有理由推断被告人构成侵占财产5亿越南盾以上罪,违反了《刑法》第174条第4点a款的规定。此外,关于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仍存在不强制被告人Oanh向L先生赔偿剩余4000万越南盾的裁定不足之处。
二审法院宣告,不予受理被告人范氏水的上诉,部分受理被害人阮公辉的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安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根据2015年《刑法典》第174条第4款a点规定,诈骗侵占财产罪,侵占财产价值5亿越南盾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规定,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权限属于省级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