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公寓楼内进行商业登记和设立公司总部。
河内市计划投资厅表示,根据 2014 年《住房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规定,禁止的行为之一是:将公寓楼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
河内市计划投资厅刚刚向河内市的组织、企业和商业团体宣布,不得在公寓楼内的公寓中注册其总部、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场所。
根据政府 2015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第 99/2015/ND-CP 号法令(自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第 80 条第 7 款的规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住房法》中关于住房开发和管理过渡性处理的若干条款:如果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表明在《住房法》生效日期之前,将公寓用作营业场所,则获得该营业执照的组织、家庭或个人必须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营业场所转移到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
![]() |
| 公寓楼内不允许商业活动。 |
颁发营业执照的主管机关应当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将组织、家庭和个人营业执照上所载营业场所变更至其他场所的手续;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后,组织、家庭和个人不得在该公寓楼内进行营业活动。
为确保各组织、企业和商业团体遵守并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计划投资厅要求河内市的各组织、企业和商业团体不要将总部、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场所登记在公寓楼的公寓内。
如果企业、商户、组织将其总部、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设在公寓楼内的公寓中,则必须按照各级商业登记机关规定的程序,向其登记变更总部、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使其不再位于公寓楼内的公寓中。
违规行为将由相关机构根据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据 Minh Thu/infonet 报道
| 相关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