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公寓楼内注册商业和设立公司总部
据河内市计划投资厅介绍,根据2014年《住房法》(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禁止行为之一是:将公寓用于居住以外的目的。
河内市计划投资部刚刚通知河内市的组织、企业和商业家庭不要在公寓楼的公寓内注册其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地点。
根据政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议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第80条第7款的规定,该议定细化并指导了《住房法》中关于住房开发和管理过渡处理若干条款的实施:在《住房法》生效前,如果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登记证载明将公寓作为营业地点,则获得该营业登记证的组织、家庭或个人须在本议定生效日起6个月内,将营业活动转移至公寓以外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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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内不允许经营企业。 |
核发商业登记文件之主管机关,应于本项规定期限内,为团体、住户及个人核发商业登记文件之营业地点办理调整手续;逾期,团体、住户及个人不得于公寓大楼内营业。
为确保各组织、企业、商户严格遵守并切实执行上述规定,计划投资部要求,河内各组织、企业、商户不得在公寓楼内的公寓内设立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场所。
企业、商户或组织的总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场所已设在公寓楼内的,将其总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场所变更至公寓楼内公寓以外的其他地点,应当按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
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检查并处理。
据Minh Thu/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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