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弄虚作假办理户籍手续

March 22, 2013 07:14

草案修改补充了户籍法若干条款,严格禁止伪造常住户口登记条件、容留他人在本户口登记而本人不居住或者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月21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审议机关法律委员会讨论该法律草案时,部分意见认为,增设禁止上述两项行为的内容,是一些人为办理户口登记而经常采取的常见行为,增设这两项行为,为处理非法居留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也有观点认为,关于这两项禁止行为的规定内容尚不明确,例如,伪造户口条件办理户口登记属于什么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允许他人在自己住所登记属于什么行为?

有观点认为,除了上述行为外,还有许多其他伪造行为,例如:伪造婚姻证明、伪造亲属证明、伪造录用文件……以进行永久居留登记。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草案中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全面性。

关于“户籍所在地必须是暂住地”的规定,讨论意见认为,该规定可能导致对居民权利的限制。如果实施,一个人在一个区租房并登记暂住,在另一个区买房,仍然必须登记暂住,并有权在刚买的房子里登记户口。

另一方面,草案的规定容易让人误以为,要办理常住户口,必须在居住地暂住两年以上。这样的规定并不恰当,因为居住、借用或租赁房屋往往具有不稳定性,租赁、借用或租赁期限取决于民事合同,取决于房屋价格,也取决于工作、生活条件。

因此,如果规定只允许在暂住地办理户口登记,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很多人虽然在中心城区暂住多年,但因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暂住地而多次迁移居住地,仍然不符合在该城市中心城区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

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删除该规定。


据(Chinhphu.vn)-LT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禁止弄虚作假办理户籍手续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