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为2岁以下儿童投放牛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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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采取赠送样品、赠品、折扣、积分等促销手段。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00号法令,规范幼儿营养产品的经营和使用。该法令将于2015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21/2006号法令。与旧法令相比,新法令对乳制品广告的规定更加具体和严格。

因此,新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针对24个月以下儿童的母乳替代品、针对6个月以下儿童的辅助食品、奶瓶或人工奶嘴的广告。孕妇奶粉广告中也不得使用胎儿或幼儿形象。

此外,法令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机构不得派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产妇、孕妇或者其家属,宣传、推销或者鼓励使用可替代母乳的乳制品。

此外,该规定还限制了牛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销和广告宣传。具体而言,企业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展示母乳代用品或6个月以下儿童辅助食品。同时,也不得在超市和零售商店的横幅、海报等广告材料上展示母乳代用品的名称和标识。

特别是,商家不得对母乳替代品采取赠送样品、优惠券、奖品、礼品、奖励积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促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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