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官员从人们那里租用汽车然后将其出售。
作为清化省安定县安林乡拘留营的一名警察,Vo Viet Phuong 滥用信任,向人们租用汽车,然后将其出售以偿还债务和花钱。
该骗子名叫 Vo Viet Phuong,1988 年出生,家住清化市黄龙乡 2 号村,曾任公安部拘留营警察,驻扎在安定县安林乡。
2018年4月,Vo Viet Phuong前往Yen Dinh县Yen Truong乡Thac Qua村Le Quoc Dat(1991年出生)家中租用一辆牌照为36C-24273的皮卡车。Phuong留下1200万越南盾、一辆Jupiter牌摩托车和1张身份证作为抵押,租用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5月6日,租金为每天200万越南盾。
被告人武越芳被警方押送至法庭。图片:VT
随后,Phuong将车开到位于清化市光胜坊的Pham Ngoc Duong家中,并联系了位于清化市南岸坊的Hoang Dat Chien,约定以5亿越南盾的价格出售该车。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Phuong预收了3亿越南盾,并承诺一个月后再拿回2亿越南盾的车辆买卖协议。Phuong将出售车辆所得的3亿越南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开支。
租车期满后,由于无法联系上Phuong,车主向安定区警察局报案,要求拘留警官澄清租车后不归还的欺诈行为。
采用同样的伎俩,2018年3月14日,Vo Viet Phuong还到Nguyen Thi Hoa(1978年出生,居住在安定县关老镇第四区)的家中租了一辆牌照为36C-15926的马自达BT50型带驾驶室皮卡车,蓝色油漆。
随后,Phuong 将上述车辆以 3.5 亿越南盾的价格卖给了居住在清化市东韦坊的 Cao Van Hung 先生(1970 年出生),其中预付 2.5 亿越南盾,剩余 1 亿越南盾,并承诺一个月后带上车辆文件后收回所有款项。
在约定的日期,Phuong 没有携带车辆登记证,也无法联系上 Phuong,因此 Hung 将汽车以 2.6 亿越南盾的价格卖给了义安省的一个人。
当租车期结束时,Phuong 并未归还汽车,Nguyen Thi Hoa 女士向清化省警察局投诉 Phuong 涉嫌欺诈和侵占财产。
经签名核实,租车合同和汽车销售文件均由Phuong撰写并签名。
2019年7月23日,清化省刑事诉讼财产评估委员会出具了第17/BB-HDDG号财产评估结论,认定:截至案发之日,上述车辆剩余价值为5.1亿越南盾。
检察院根据起诉书及收集的证据,决定对该案准予起诉,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对被告人武越方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7日,清化省人民法院对该公民“滥用信托、侵占财产”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经审理和定罪后,清化省人民法院判处武越方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