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南吉乡土地租赁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平。

February 28, 2013 11:18

据居住在南吉乡顺美村(南丹)的阮氏秀女士反映,南吉乡人民委员会最近在处理该地区租赁土地使用违规问题时,处理不公。为了弄清问题,我们前往南吉乡进行了解,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有人违规,但乡政府缺乏决心。

(Baonghean)-据居住在南吉乡顺美村(南丹)的阮氏秀女士反映,过去,南吉乡人民委员会在处理本地区土地租赁违规行为时存在不公平现象。为了弄清问题,我们前往南吉乡进行了解,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人都会犯错,公社缺乏决心

阮氏素女士说,2004年,她家竞标使用她家附近一个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池塘养鱼。根据南吉公社人民委员会的记录,合同期限为5年(2004-2009年)。中标后,她家对池塘进行了整修,用于养鱼。与合同规定的面积相比,东侧占地10米。每年,素女士家都向南吉公社人民委员会全额缴纳产量。但合同到期后,她家没有被允许续签合同。同时,同样在附近租用土地的阮文同先生家也违反了合同,但南吉公社仍然允许他续签合同。

关于此事,据了解,在允许民众竞标租赁一定期限的土地用于经济发展政策出台后,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与索阿女士家签订了租赁上述水产养殖用地的合同。然而,在整修池塘的过程中,索阿女士家侵占了池塘,影响了附近抽水渠的供水。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南吉乡人民委员会多次与索阿女士家沟通,要求其将池塘堤岸移至正确的规划位置,但索阿女士家仍未遵从。 2012年12月10日,合同到期两年多后,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下达了一份终止合同的通知,称“为确保灌溉和抽水用水,乡人民委员会通知索阿一家在地块上捕鱼和收获作物,并于2012年12月23日至25日期间将土地移交给乡人民委员会”。然而,索阿一家仍然不肯遵守。2013年1月16日上午,乡人民委员会不得不动员力量强制执行这一决定。



顺美村 Soa 女士家和 Dong 先生家的房子被非法建造。

据悉,阮文同一家还与南吉乡人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位于第4幅地块第580号,面积为84.5平方米,用于建造服务亭。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阮文同一家违反了合同中的多项规定。 2007年3月26日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与董某家属的会议记录中明确指出:“董某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土地租赁申请书中载明的用途正确使用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造了一座坚固的四层房屋。因此,乡人民委员会责成董某履行下列内容:建造四层房屋违反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董某必须拆除,并将房屋原状归还给土地出租人,拆除费用由董某承担……”。2007年5月15日,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作出的《关于对董某家属以“错误使用土地”罪处罚的决定》中,除处以5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南吉乡人民委员会还采取了其他行政措施。具体来说:“撤销2005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但董先生一家仍然没有拆除违章建筑。南吉公社也依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不仅如此,南吉公社人民委员会还在一份没有明确日期的文件中,允许董先生一家继续按照之前的合同续签该土地的租赁期限,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这才是人们认为公社处理此案不公的原因。

需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公平

对于上述事件,以及董先生家能继续续签合同而索阿太太家没有续签的原因,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平表示,索阿太太家的侵占行为影响了抽水渠的流量,而董先生家只是侵占了交通道路,但董先生在受到乡政府处罚后,就服从了清理。董先生建造四层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但董先生承诺,等乡政府收回土地后,他家会自行拆除。

由此可见,索阿女士一家和董先生一家都违反了与南吉乡人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乡人民委员会组织执法非常必要。然而,问题在于,乡政府的行动不够果断。在索阿女士一家的案件中,南吉乡人民委员会在得知她侵占土地后,本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因此,通过此次事件,我们认为南吉乡人民委员会不仅应该汲取经验教训,还应该对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单方面终止与董先生家人的合同,确保法律的严格性和对全区人民的公平性,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文章及照片:Dang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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