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肯定国有经济的支撑作用。

November 6, 2013 14:35

继续讨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11月5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举行的电视和广播现场直播的工作会议上,高度赞同宪法委员会根据人民和国会代表的意见提出的关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解释、接受和修改的报告。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Quảng Ngãi Mã Điền Cư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Lâm Khánh/TTXVN)
广义省国会代表马典居发表讲话。(图片来源:Lam Khanh/VNA)

总体而言,国会代表们对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表示赞同,认为草案体现了党和国会决议中关于国家性质和政权性质的目标、观点、主要方向和原则问题。

此外,宪法草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思想和愿望,符合国情。工作会议还听取了各方面对草案各项内容的意见,特别是对经济制度、土地收回和地方政府等法规部分的意见。

许多意见评价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建立了保障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在确保自治和自负其责方向上创新了地方政府组织和运作方式,建立了乡、市、岛三种政府组织和职权划分明确的地方政府模式。

继续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化

讨论会上,大多数意见赞同对各经济成分的作用进行总体规定,但必须肯定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代表们表示,在越南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国营经济在引导和调节经济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体现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宪法需要对国营经济成分的主导作用作出规定。

陈明耀代表(广平省)肯定,在近几个发展阶段中,国有经济始终发挥主导作用,支撑经济,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并分析国有经济在确保经济基础设施存在、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方面发挥着作用。

虽然在管理、运作和业务生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但这一类型的作用不容低估,其作用需要在九二宪法修正案草案中进一步加强。

谈及经济体制法规组时,阮红山代表(河内)表示,草案应具体明确国民经济的性质,即越南经济是市场经济,由国家指导和调节。

Son代表赞同关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条例草案,并建议明确规定国有经济的构成,包括国家预算、国家储备、国家资产和国家资源。Son代表表示,这样的条例对民众和外国投资者来说都易于理解。

坚江省代表丹旭赞同将经济成分宪法化,其中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并表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按照纲领和战略的要求实施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

针对这一问题,苏文心(昆嵩省)代表分析,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薄弱之处,是部分个人和组织的管理、经营能力不足造成的,而不是国家经济体系整体薄弱造成的。

加强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作用

关于草案第10条关于工会的规定,一些意见同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发挥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作用,肯定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历史上以及在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伟大地位和作用;肯定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历史上以及在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伟大地位和作用。

邓玉松(同奈省)、马田居(广义省)、丹昱(坚江省)代表表示,保留工会组织章程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主张,特别是在多部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

土地收回必须确保公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关于土地收回问题,意见指出,在越南当前发展条件下,出于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等原因,收回土地仍属必要。

但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土地收回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者和企业的利益,必须有严格的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和有偿的原则。

代表马典居(广义省)同意在越南当前条件下为社会经济发展而恢复土地的观点,并表示,草案中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具体规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恢复土地用于什么目的以及为谁的利益。

库代表建议在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土地转换的两种方式:强制转换和自愿转换。不应规定国家为社会经济发展收回土地的情况,而应由《土地法》予以规范。库代表强调,关于土地收回的原则,有必要增加更多公平保障,并以人民的利益为依据。

阮青芳代表(芹苴市)表示,草案应规定土地收回必须透明公开,依据法律规定而非“法律条文”,因为人们认为,未来土地收回可能不再容易,因为土地是一种有限资源。因此,未来可能需要像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制定单独的补偿和土地收回法律,以确保土地收回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保障土地所有者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坚江省代表丹旭赞同宪法关于为国防安全、国家公共目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而收回土地的规定,并建议该地区土地收回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有偿、保障土地使用者利益的原则。

根据城市、农村和岛屿的特点组织地方政府

关于地方政府模式,通过政府关于不组织人民议会模式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阮红山代表(河内)建议修改方向,即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各地方行政单位内,根据城市、农村和岛屿地区的特点,组织地方政府。

各省、直辖市、区、市、镇、乡、区内及特别经济行政单位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各区的坊、市和镇的坊、乡设立人民委员会。

丹旭代表(坚江)也持同样的观点,但他不同意草案第114条关于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或经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提议,由上一级人民议会直接批准产生的规定。他表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政治体制,因为作为一级政府,它必须是完整、完善的,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这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符合人民通过国会、各级人民议会和其他组织、机构,以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明天上午,国会代表将在会议厅讨论土地法(修正案)草案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内容——该法律项目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本次会议特别关注的问题。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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