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人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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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根本法,是根本大法,内容需要精炼、凝练,不可能把宪法中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人权的概念,都完整地呈现出来。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人权的概念,以统一思想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Baonghean)-宪法是根本法,是根本大法,内容需要精炼、凝练,不可能把宪法中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人权的概念,都完整地呈现出来。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人权的概念,以统一思想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以联合国的基本文献,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人权可以作如下理解:

人权作为一种哲学和伦理价值观,是人类的基本、固有价值(或称“自然权利”)。这些价值包括:尊严、自由、平等、人性、宽容以及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人权作为一种法律价值,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保护和满足所有人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法律规定。

1992年《宪法》将人权置于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该章第五十条规定:“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权……受到尊重,并通过公民的权利体现……”。因此,在1992年《宪法》中,“人权”的概念等同于或包含在“公民权利”的概念中。

与1992年宪法相比,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将人权置于第二章,紧接在第一章“政治体制”之后。第二章的标题为:“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首先,将人权置于第二章(1992年宪法中为第五章),这清楚地表明了与1992年宪法相比,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此次草案也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律,尤其是宪法,始终具有国家的政治属性。因此,任何国家的宪法不仅要保障人权,更要保障社会制度。对我们来说,如果不能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保障人权。

其次,需要明确人权的概念,具体如下:谈论人权,就是谈论所有人的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换言之,每个人都享有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政治地位、健康状况等。

因此,人权的概念比公民权的概念更为广泛,公民权是某一国家成员在国籍制度下所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概念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比公民权的概念更为广泛,即那些因受到已经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而丧失部分公民权(如居住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精神病等)的人……他们仍然享有人权。关于人权的这一内容,人权需要明确体现以下几点:即国家根据领土内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意味着人权不仅仅适用于越南公民)和越南的法律权威,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换句话说,这个问题清楚地表明人权的概念比公民权更为广泛。

从时间维度来看,人权是指每个人从出生(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胎儿发育到一定程度也被视为拥有人权)起直至死亡期间所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可能因违反法律而被(部分)剥夺,或者因精神疾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实践中,谈论人权,就是谈论规范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法律。在法律中,人民是权利的主体,国家是尊重、保护和落实人民权利的主体。因此,草案需要更明确地阐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对人民的责任。

因此,有必要对宪法草案进行审议、研究并具体修改如下:
在语言方面,该法需要进行编辑,使人权的概念更加精确,例如:草案第15.1条中有一段规定“人权……受到国家的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这并不准确。

如上所述,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它与是否被承认无关。另一方面,使用“承认”的概念可能会导致误解。越南人权的存在源于某种外部压力,因此必须得到“承认”,而且,这样写是多余的,因为“尊重”的含义比“承认”更深刻。

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人权和公民权利,侵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处,“不得利用人权……”表述不清,“利用”一词含义多样,容易被任意套用或曲解。因此,可以修改为:“任何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第二十条需要增加一条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二章第二十六条拟增加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草案第二章第29.2条规定:“国家为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这样的表述方式仍然沿袭了原有的表述方式——国家是“给予者”(因为“创造条件”一词并未明确表明国家是强制性要求,更确切地说,国家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因此,修改为:“公民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

第38条第1款可以研究补充为“保障公民就业机会,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的权利”。

建议对第38条第2款进行审议,修改为“严格禁止歧视、强迫劳动及非法使用劳工的行为”。因为宪法内容规定了一般性规定,但针对每一类劳动者(此处指未成年劳动者)的具体规定,将由法律具体规范。

第二章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参与建设人民安全,遵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的义务”(增加“建设人民安全”一语)。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研究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扩大和发展就业,出台政策支持劳动力市场发展,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重点扶持就业困难群体”。

此外,宪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章中需要增加保障儿童、妇女、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毒感染者等弱势社会群体权益的规定,因为这些群体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事实上,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都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例如2000年的《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防治法》、2006年的《男女平等法》、2004年的《儿童保护、照护和教育法》、2012年的《残疾人法》……虽然我们已经有针对其中一些社会群体的法律文件,但宪法仍然需要对弱势社会群体作出规定,以便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关注,真正体现宪法是根本法、是根本法的本质。

人民的人权是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主席领导的民族解放革命的成果。几十年来,党在人权方面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源于党的目标、理想和我国政权的本质,并非来自国际社会或国内外反对派政治力量的压力。因此,在这次修宪中,我们应继承理论和法律思考的成果,汲取人民的贡献,凝聚社会共识。同时,我们应有选择地继承人类人权法律思考的成果,以期日益完善地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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