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不予受理和解决匿名投诉的规定

May 30, 2017 20:17

(Baonghean.vn)- 这是国会代表的意见。5月30日下午,乂安省人民议会举行《谴责法》(修正案)草案讨论会。

Toàn cảnh phiên thảo luận tổ. Ảnh: Thanh Loan
小组讨论环节概览。图片:Thanh Loan

5月30日下午,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第七个工作日,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茶荣省、岘港市、莱州省各单位举行小组讨论,就《检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越共中央委员、乂安省省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阮德荣主持小组讨论会。

检举司司长黄秋庄代表对检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义安省民事判决执行部门认为,对举报应设定诉讼时效,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文件还在,但人却不在了,导致国家机关的时间和精力被浪费。

关于第2条第5款“被告是违反检举法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解释,黄秋庄代表认为,这并不准确,因为“在诬告陷害案件中,被告显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建议将“违反法律”改为“被指控违反法律”。

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处理信访事项权限的人员与被检举人、检举人有密切关系的,不得参与处理,以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

此外,黄秋庄女士也表达了担忧:“草案第九条规定,举报人进行虚假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故意赔偿损失。”黄秋庄女士表示,虚假举报人(无论故意还是非故意)对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Đại biểu  Phan Đình Trạc- Trưởng ban Nội chính Trung ương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tổ. Ảnh: Thanh Loan
中央内务委员会主任潘廷泽代表在小组讨论环节发言。图片来源:Thanh Loan

针对《举报法》(修订版),中央内务委员会主任潘廷泽表示,法律不应该规定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举报的形式,而应该只规定两种形式:请愿举报和口头举报。

“如今,媒体非常现代化,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造成了巨大的漏洞,甚至给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带来了处理成本和困难,”潘廷泽先生解释道。关于匿名举报,潘廷泽先生认为,匿名举报仅应作为国家机关管理的参考信息,不属于处理程序,也不属于举报法的管辖范围。因此,匿名举报不应纳入本法的规范。

国家审计长胡德福赞同不受理、解决虚假、匿名举报及不规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举报的观点,并表示,规定必须直接举报,然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举报,以确保举报人事由和身份的透明度。

Đại biểu Hồ Đức Phớc-Tổng kiểm toán nhà nước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Ảnh Thanh Loan
国家审计长胡德福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Thanh Loan

针对该内容,乂安省公安厅厅长阮友球表示,草案第22条关于不予受理匿名上访的问题表述不清,建议对第22条进行调整,避免造成对匿名上访和冒名上访仍正常受理的误解。

关于保护举报人的义务,阮友球先生认为,如果举报属实,则有必要履行保护举报人的义务;如果举报虚假或举报拖延,则不宜履行保护举报人的义务。因此,在关于举报人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中,有必要增加一项规定:虚假举报人必须按照要求全额偿还保护费。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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