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不接受和解决匿名投诉的规定

May 30, 2017 20:17

(Baonghean.vn)- 这是国会代表的意见。5月30日下午,乂安省人民议会举行《谴责法(修正案)》草案讨论会。

Toàn cảnh phiên thảo luận tổ. Ảnh: Thanh Loan
小组讨论会概况。图片:Thanh Loan

5月30日下午,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第七个工作日,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茶荣省、岘港市、莱州省等省级单位举行小组讨论,就《检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越共中央委员、乂安省省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阮德荣主持小组讨论会。

检举司司长黄秋庄代表对检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评论义安省民事判决执行部门认为,对举报应设定诉讼时效,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文件还在,但人已经不在了,导致国家机关的时间和精力被浪费。

关于第2条第5款“被告人是违反检举法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解释,黄秋庄代表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诬告陷害案件中,被告人显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建议将“违反法律”改为“被控违反法律”。

同时增加规定:有权处理投诉的人员如果与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有密切关系,则不得参与处理,以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

此外,黄秋庄女士也表达了担忧:“草案第九条规定,举报人因故意过失进行虚假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损失。”黄秋庄女士表示,虚假举报人(无论故意还是非故意)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Đại biểu  Phan Đình Trạc- Trưởng ban Nội chính Trung ương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tổ. Ảnh: Thanh Loan
中央内务委员会主任潘廷泽代表在小组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Thanh Loan

对于《检举法》(修正案),中央内务委员会主任潘廷泽表示,法律不应该规定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检举的形式,而应该只规定两种形式:通过请愿书检举和通过口头检举。

“如今,媒体非常现代化,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造成了巨大的漏洞,甚至给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带来了处理成本和困难,”潘廷泽先生解释道。关于匿名举报,潘廷泽先生认为,匿名举报仅应作为国家机关管理的参考信息,不应纳入处理程序,也不属于举报法的管辖范围。因此,匿名举报不应纳入本法的规范范围。

国家审计长胡德福赞同不受理、不解决虚假、匿名举报、不制定关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举报形式的法律的观点,并表示,制定直接举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处理的法律,将确保举报事项和举报人身份的透明度。

Đại biểu Hồ Đức Phớc-Tổng kiểm toán nhà nước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Ảnh Thanh Loan
国家审计长胡德福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Thanh Loan

针对此内容,乂安省公安厅厅长阮友球表示,草案第22条关于不予处理匿名上访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因此建议对第22条进行调整,避免造成对匿名或冒名上访仍正常处理的误解。

关于保护举报人的义务,阮友球先生认为,如果举报属实,则有必要保护举报人;如果举报虚假或举报时间过长,则不宜保护举报人。因此,在关于举报人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中,有必要增加一条规定:虚假举报人必须按照要求全额偿还保护费。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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