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尽快起诉汽油欺诈案

February 1, 2012 17:12

物证物证齐全,但抽取汽油并混入脏汽油、油类的案件仍在进行中。处理得太慢,引起公众的愤怒。

各职能部门、律师、专家等多数意见认为,应尽快查处挪用、掺假汽油和机油的案件,严惩不贷的犯罪分子。


到目前为止,Petrolimex 仅暂停了 5 名因偷取汽油而遭停职的员工 - 图片:Nghia Pham

需要严厉惩罚

科技部总监陈明勇表示,欺诈行为不容容忍,调查机构需要迅速找到线索,并对欺诈者进行严厉处罚。具体而言,在业务方面,除了处理员工问题外,还需要审查汽油和机油的运输和管理流程,并堵塞密封和铅封方面的“漏洞”。必须对欺诈者进行起诉,以儆效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科技部副部长陈越清在接受Thanh Nien采访时表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汽油和机油质量和数量欺诈行为施加最高处罚,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对于汽油质量和数量欺诈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施以最高处罚。

陈越清先生,科技部副部长

据Petrolimex副总经理王泰勇介绍,该公司已暂停5名偷偷偷取汽油的员工的职务,并将案件移交调查机构处理。调查结束后,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Petrolimex的最高处理方式是解雇违规员工。
当被问及Petrolimex是否审查过违规地点油罐车司机和加油站员工之间的配送流程,以及是否存在串通行为时,Dung先生表示,Petrolimex已指派相关公司进行审查。每趟行程都有提货单,如果司机少送了汽油给店长,司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少送的汽油量又多,店长必须赔偿。
钩子没用了,因为数量还在提单上。
工业和贸易部的职责
红河律师事务所的范清平律师分析称,政府第84号法令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工贸部对代理商的石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因此,工贸部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配合Petrolimex公司,审查业务流程,查找容易被利用的漏洞,并严肃查处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如今日益盛行的“偷油”、“掺假”汽油现象。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有必要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及时调查和严肃处理。
据平先生介绍,直接参与偷运汽油的个人,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至于Petrolimex,作为众多关联汽油分销商的进口商和管理者,一旦发生此类事件,Petrolimex应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10月15日颁布的关于汽油贸易的第84/2009/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汽油总代理商有责任检查和监督其分销体系内代理商的活动;对代理商在汽油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并依法承担责任(第17条)。同时,Petrolimex还有义务“在进口、生产、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对汽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管理;对其管理的分销体系内的汽油质量负责。对于未按规定保证在市场上销售的汽油质量的汽油贸易企业,根据2011年11月16日第104/2011/ND-CP号法令第16条关于规范汽油贸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可处以1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如果有犯罪迹象,则有可能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大众媒体报道的信息是认定犯罪迹象的依据之一。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要存在犯罪迹象,即对社会构成危险的行为,就必须提起公诉,进行调查和查明真相。关于“青春年”的系列文章几乎揭露了汽油运输和分销过程中的所有欺诈手段,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到目前为止,警方尚未采取任何行动,这令人难以理解。

是否起诉案件反映了警察机关对举报犯罪迹象信息来源的态度。如果有犯罪迹象,侦查机关必须起诉,而侦查过程无法核实这一点是一回事。相反,如果没有犯罪迹象,侦查机关也应该明确公布。我认为,侦查机关目前的沉默并不适合犯罪信息,不利于人们参与反抗社会邪恶的活动。

范文发律师 - 河内律师协会

太渊(书面)


据 Thanh Nien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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