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加大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威慑力

清黎 DNUM_AIZAFZCABJ 10:32

(Baonghean.vn)- 在《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中,代表们建议,法律应明确哪些行为需要行政处理,哪些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理,以便在《税收征管法》中形成威慑力。

5月8日上午,省国会代表团召开《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会议。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清贤、陈文茂主持会议。图片:Thanh Le

反税损失

省国会代表团法律助理阮胡景先生在评论《税收征管法草案(修正案)》内容时建议:第3条第5点关于确定企业总部作为征税依据的规定,应更加灵活,以便企业与经营所在地紧密联系,避免税收流失。

阮晋庚先生举出证据:义安省有30多家银行,但只有北亚银行向省纳税;在各县开发自然资源和建设工程的企业却在荣市纳税。

Hội nghị
大会对各位代表的贡献表示认可。图片:Thanh Le

省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阮文和也持同样观点。他表示,企业必须在其管理地申报纳税,以公平对待纳税单位。同时,法律草案应规定事后审计制度,以防止税收流失。

此外,由于《税务法》仅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税务处罚的规定需要更加严格。“《税务法》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哪些行为应受刑事处罚。这将对《税务管理法》产生震慑作用。”阮文和先生表示。

代表们建议,法律草案应当将税务机关、税务官员、公务员的税收管理禁止行为与纳税个人和组织的税收管理禁止行为区分开来。

对于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需要明确:滞纳金的利率为国家银行对滞纳金金额同时按照国家民事判决执行规定确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草案规定的0.03%/天。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共17章152条,目前正在向公众、企业界、研究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经过6次修改后,该草案已提交2018年10月举行的国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19年5月在国会上获得批准。

《税收征管法》草案作出多处修改、补充、新增规定,提高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满足税收改革的要求,为纳税人和税务管理机构创造便利条件,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的税收走廊,为改善越南投资经营环境作出贡献。


明确税收执法措施

关于第十四章税收管理行政决定的执行,代表们表示,该章12条规定已经比较明确,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漏洞,使纳税人可以“规避法律”,给税务机关带来困难,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申报措施执行不同步,特别是通过扣缴纳税人账户的方式执行,在未过申报期限时,账户上没有钱,但转换到其他措施时,钱就回到了账户上。

Cán bộ Chi cục Thuế Vinh giải quyết thủ tục hành chính về thuế cho doanh nghiệp. Ảnh: Thanh Lê
荣市税务局官员为企业办理税务行政手续。图片:Thanh Le

此外,对没有销售发票的小规模矿产资源贸易商(土壤、沙子、砾石)的管理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收入损失。

因此,法律内容需要明确执法措施,优先采取提款征收,且该措施不设时间限制。同时,可以允许税务机关选择其他可行的措施实施,以确保严格税收执法。

此外,代表们还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需要对必须使用电子发票的主体和纳税级别进行分类规定;审查在乡镇和坊级使用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名称,而应将其命名为税务委员会,管理实体是乡镇和坊的人民委员会,预算由人民委员会和坊支付,以提高税务委员会的效力和效率,检查和审计的责任;授权征税的工作应由乡镇和坊承担,等等。

Phó Chi cục trưởng Cục Thuế Nghệ An Hà Lê Dũng báo cáo công tác cải cách hành chính của Ngành Thuế. Ảnh Thanh Lê
乂安省税务局副局长阮红海在会上发言。图片:Thanh Le

会议结束时,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对与会代表提出的负责任、富有智慧的意见表示肯定和高度评价。省国会代表团将整理、推荐并向即将召开的国会会议汇报本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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