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当前义安省与犯罪有关的“热”武器状况

阮当 December 10, 2021 09:59

(Baonghean.vn)——近期,一系列涉及“热武器”的案件频发,令人们忧心忡忡,缺乏安全感。上述情况表明,加强对军用武器、爆炸物和自制枪支的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用“热货”解决冲突

直到现在,很多人仍然对这一事件感到震惊。射击2021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荣市光忠坊第2区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发生枪战,造成一人受伤。随后,大约7-8声枪响后,店内许多人惊慌失措地四处逃散,一名重伤者被送往急诊室。

荣市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枪击案视频。来源:《义安报》读者提供

事件很快得到澄清。当时,N.D.T先生(1973年出生,居住在荣市)和一群朋友正坐在一起喝咖啡,突然,居住在荣市兴平坊的Dau Duc Thuan(1984年出生)戴着面具从外面闯入,持枪瞄准T先生开枪。Dau Duc Thuan开枪击毙T先生后,驾车逃离现场。T先生中枪身亡,伤势严重,被亲属送往急诊室。

接到消息后,省警察局局长、省警察调查局副局长立即指示刑事警察局、荣市警察局及相关专业单位迅速赶赴现场,集中侦查,查明案情,抓捕肇事者。当天上午1​​0点35分,警方成功逮捕躲藏在荣市关保坊梅黑德街一带的杜德顺,缴获枪支1支(K59枪)、子弹2发、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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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杜德顺及其作案枪支。图片来源:平明县

此前,荣市也发生过一起与使用军用枪支有关的重大案件。具体来说,2021年4月30日上午8点左右,胡志明市平盛县第一坊居民邓玉英(1956年生)、乂安省荣市永新坊居民吴光兴(1979年生)和乂安省荣市雄平坊17号街区居民阮德义(1970年生)等3人,来到荣市乂金乡第7村居民高重富(1962年生)那里,要求偿还他在胡志明市经商期间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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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抵达阮仲富家时驾驶的车辆;两名受害者被枪杀的现场。照片:Thuy Anh

在Phu的私人住宅门口,双方发生冲突和争执,Cao Trong Phu随即持枪向上述三人射击,导致Ngo Quang Hung和Dang Ngoc Anh中弹身亡。

此前不久,2021年3月5日晚11点左右,因个人矛盾,一批年轻男子,包括陈春明(1995年生),家住荣市忠都坊8号街,王英图(1996年生),家住荣市黎利坊3号街,阮孟雄(1990年生),家住荣市土宫坊5号街;家住荣市关保坊9号小区的阮德厚(2003年出生)和家住荣市南门坊1号小区的黎忠坚(1998年出生)约好住在荣市河辉塔坊的青年男子汤(1997年出生)到荣市阮泰学街77巷的一家酒吧聊天。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Thang带着另外三名年轻人,并用剑威胁他们。面对这一情况,两伙年轻人发生了冲突。在混战中,Thang的团伙因体力较弱而逃跑。在追捕过程中,Hau、Tu、Kien和Minh向Thang的团伙及其同伙投掷玻璃杯和啤酒瓶。Nguyen Manh Hung掏出一把黑色的GR88手枪,扣动了扳机,发出一声巨响,惊动了整个街区。

结合多种解决方案

就枪击事件的原因而言,每起案件都有所不同。例如,2021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荣市光忠坊第2区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发生的造成一人受伤的军人枪击事件,原因被认定为恋爱纠纷。又如,在荣市宜金乡第7村高忠富家门前造成两人死亡的事件,高忠富认为对方会殴打并威胁自己的生命,于是持枪向上述三人射击,导致吴光兴和邓玉英中枪身亡……

上述案件性质表明,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日益趋于鲁莽、暴力化、攻击性。持有和使用枪支的主体不仅有社会大人物,还有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所用枪支种类也十分多样,既有自制枪支,也有军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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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察领导直接指挥现场逮捕了高仲富(头戴帽子,身穿黑色上衣)。 图片:记者组

事实上,近年来,各单位、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措施,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群众遵守上交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政策的工作。特别是,除了重点检查、发现在有条件营业场所、治安秩序复杂场所存放危险武器的情况外,当地交警在道路巡逻中也发现多起运输“热”武器的案件。

这体现了有关部门在统筹协调、管控非法武器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面对仍然隐藏在社区的大量“热”武器,对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构成的危险性难以预料。

据有关部门介绍,为防范此类危险行为,警方将加强巡逻,管控区域,及时发现使用武器实施犯罪的聚集性活动。未来一段时间,警方将继续动员民众主动上交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定期巡查、发现存放武器的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为做好这项工作,警方还将与其他力量、群众组织等密切配合,开展“抢手货”后果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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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同志和省公安厅厅长范世松上校向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奖章,迅速查明真相​​,成功抓获荣市宜金乡7村发生特别重大杀人案(造成2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确保了参加抓捕的官兵和群众的安全。图:D.C.

认为,为了减少并最终遏制“热”武器相关犯罪,除了做好宣传工作外,还应开展群众性谴责犯罪活动,严厉查处储存、买卖、运输和制造武器等犯罪行为。相应地,应加大制裁力度,增强震慑力,严厉打击与军用武器、爆炸物和自制武器相关的犯罪。

此外,警察、边防等专业力量需要在边境内外同步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储存武器、爆炸物案件,宣传有关非法储存和使用军用武器、爆炸物和土制枪支的法律,逐步克服和结束近年来因使用“热”武器而引发严重案件的痛苦局面。

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侵占军事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罪,由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第304条规定。法律规定,该罪的刑罚分为四级。第一级(第1款)的刑期为1至7年。第二级(第2款)的刑期为5至12年。第三级(第3款)的刑期为10至15年。第四级(第4款)的刑期为15至20年或无期徒刑。

除受到上述主要处罚之一外,根据具体情况,违法者还可能受到以下处罚: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缓刑或禁止居住 01 年至 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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