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义安省与犯罪有关的“热”武器现状

阮当 DNUM_BAZBCZCACB 09:59

(Baonghean.vn)——近期,一系列涉及“热”武器的案件频发,令人们担忧不已,安全感也随之下降。上述情况表明,加强对军用武器、爆炸物和自制枪支的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用“热门商品”解决冲突

直到现在,很多人仍然对此事感到震惊。射击2021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荣市光忠坊第2区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发生枪战,造成一人受伤。大约7-8声枪响后,店内许多人惊慌失措地四处逃散,一名重伤者被送往急诊室。

荣市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枪击案视频。资料来源:义安报读者提供

事件很快得到澄清。上述时间,N.D.T先生(1973年出生,居住在荣市)和一群朋友正坐在一起喝咖啡,突然,居住在荣市兴平坊的Dau Duc Thuan(1984年出生)戴着面具从外面走进来,持枪瞄准T先生并开枪射击。Dau Duc Thuan开枪射击T先生后驾车逃离现场。T先生中枪身亡,伤势严重,被亲属送往急诊室。

接报后,省警察局局长、省警察调查局副局长立即指示刑事警察局、荣市警方及相关专业单位迅速赶赴现场,集中侦查,查明案情,抓捕肇事者。当天上午1​​0点35分,警方成功将躲藏在荣市关保坊梅黑德街一带的杜德顺抓获,缴获枪支1支(K59型手枪)、子弹2发、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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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杜德顺(Dau Duc Thuan)及其作案用的枪支。图片来源:平明县

此前,荣市也发生过一起严重的使用军用枪支案件。具体来说,2021年4月30日上午8点左右,胡志明市平盛县第一坊户籍男子邓玉英(1956年生)、乂安省荣市永新坊户籍男子吴光兴(1979年生)、乂安省荣市雄平坊17号小区户籍男子阮德义(1970年生)等3人,到荣市乂金乡第7村户籍男子高重富(1962年生)处见面,要求偿还其在胡志明市经商期间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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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抵达阮仲富家时驾驶的车辆;两名受害者被枪杀的现场。图片:Thuy Anh

在Phu的私人住宅门口,双方发生冲突和争执。Cao Trong Phu随后用枪向上述三人射击,导致Ngo Quang Hung和Dang Ngoc Anh中弹身亡。

此前不久,2021年3月5日晚11点左右,因个人矛盾,陈春明(1995年生),住荣市忠都坊8号街,王英图(1996年生),住荣市黎利坊3号街,阮孟雄(1990年生),住荣市土宫坊5号街,等一批年轻男子被殴打致死。家住荣市关保坊9号街区的阮德厚(2003年生)和家住荣市南门坊1号街区的黎忠坚(1998年生)约好家住荣市河辉塔坊的青年唐(1997年生)到荣市阮泰学街77号巷的一家酒吧聊天。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Thang带着另外三名年轻人,用刀剑威胁他们。此前,两伙年轻人发生了扭打。扭打过程中,Thang一伙因体力较弱而逃跑。在追捕过程中,Hau、Tu、Kien和Minh向Thang一伙及其同伙投掷玻璃杯和啤酒瓶。Nguyen Manh Hung掏出一把黑色的GR88手枪,扣动了扳机,发出一声巨响,惊动了整个街区。

结合多种解决方案

每起枪击事件的起因各不相同。例如,2021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荣市光忠坊第2区丁公庄街一家咖啡店发生的造成一人受伤的军人枪击事件,起因被认定为恋爱纠纷。又如,在荣市宜金乡第7村高忠富家门前造成两人死亡的事件,高忠富担心对方会殴打并威胁自己的生命,便持枪射击上述三人,导致吴光雄和邓玉英中枪身亡……

上述案件性质表明,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日益趋于鲁莽、流氓、攻击性;持有和使用枪支的主体不仅有社会大人物,还有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所用枪支种类也十分多样,既有自制枪支,也有军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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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察局领导直接指挥现场,逮捕了高忠富(头戴帽子,身穿黑色上衣)。 图片:记者组

事实上,近年来,各单位、各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措施,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群众遵守上交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政策的工作。特别是,除了重点检查、发现在条件性营业场所、治安秩序复杂场所存放危险武器的情况外,地方交警部门通过道路巡逻,还发现多起运输“热”武器的案件。

这体现了有关部门在统筹协调、管控非法武器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面对仍然隐藏在社区的大量“热”武器,安全形势、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面临的危险性难以预料。

据有关部门介绍,为防范此类危险行为,警方将加强巡逻,管控区域,及时发现使用武器实施犯罪的聚集性活动。未来一段时间,警方将继续动员民众主动上交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定期巡查、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理存放武器的情况。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警方还将与其他力量、群众组织等密切配合,开展“抢手货”危害后果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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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同志和省公安厅厅长范世松上校向在迅速侦查、查明真相、成功抓获荣市宜金乡第七村特别重大凶杀案(造成2人死亡)主犯,确保参与抓捕的人民群众和官兵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奖状。图片来源:D.C.

为了减少并最终杜绝涉及“热”武器的犯罪,除了做好宣传工作外,还必须开展群众性谴责犯罪活动,严厉查处储存、买卖、运输和制造武器的案件。为此,必须加大制裁力度,增强震慑力,打击与军用武器、爆炸物和自制武器相关的犯罪。

此外,警察、边防等专业力量需要在边境内外同步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理武器、爆炸物储存案件,宣传有关非法储存和使用军用武器、爆炸物和土制枪支的法律,逐步克服和结束近年来因使用“热”武器而引发严重案件的痛苦局面。

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侵占军事武器及军事技术手段罪,由2015年刑法典第304条规定,并于2017年修正补充。法律规定,该罪的刑罚分为四级。第一级(第1款)的刑期为1至7年。第二级(第2款)的刑期为5至12年。第三级(第3款)的刑期为10至15年。第四级(第4款)的刑期为15至20年或终身监禁。

除了受到上述主要处罚之一外,根据具体情况,违法者还可能受到: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缓刑或禁止居住 01 年至 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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